由英國律師主導的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文件證明支援服務
我們的英國律師可協助處理整個文件流程:
核實 · 律師認證 · 英國外交部 FCDO 海牙認證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倫敦辦事處/愛丁堡辦事處文件驗證



關於作者
林律師是常駐倫敦的英格蘭及威爾斯執業律師,受英國律師監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監管,並已於英國外交、國協及發展事務部(FCDO)完成相關登記。 他曾於多間國際律師事務所及企業擔任法律顧問與公司內部律師,具備豐富的法律、文件認證及跨境實務經驗。 在 Ginkgo Advisory,每宗 Apostille 海牙認證及文件認證及跨境驗證個案均由林律師親自監督,確保整個流程具備一致性、準確度及端到端品質管理。
KH Lam, LLB, LLM
Ginkgo Advisory 法律顧問
曼島(Isle of Man)公司辦理台灣銀行開戶、OBU 業務、KYC 資料更新、投資或融資時,收件機構可能要求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公司任職證明),核對現任董事、公司秘書及證明書所列的其他資料。
Ginkgo Advisory 可先核對證明書、出具人、資料日期及台灣收件要求,再協調適用的核證或公證、曼島 Apostille、TRO Edinburgh(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愛丁堡辦事處)驗證,以及倫敦收件與國際快遞。
曼島文件應按愛丁堡辦事處的轄區要求安排;在倫敦接收文件,不會自行改變館處受理轄區。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商業文件驗證受理範圍
請先提供證明書、附件、核證頁、公證頁及 Apostille(如有)的完整掃描檔,連同銀行或其他台灣收件機構的書面清單。我們會確認文件形式與需要補充的資料,再安排正本寄送。
什麼是曼島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用於證明所列人士在指定日期擔任的公司職務。依出具內容,也可能包括公司名稱、註冊編號、註冊辦事處、股東或簽名樣式等資料。實際範圍會因出具人及收件要求而異。專業公證實務說明: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的用途與內容
中文亦常見「公司在職證明」、「董事及職員證明」或「現任董事及秘書證明」。這裡的任職是指公司職務;若您需要證明個人的受僱關係、薪資或工作年資,應確認收件方是否其實要求 Employment Certificate。
如果文件清單只寫 COI,請先確認完整英文名稱。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與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都可能被簡稱為 COI,但前者關注所列任職等資料,後者是公司註冊成立證書。
證明書的標題不能代替內容審查。銀行要求全部現任董事時,只列出本次簽約人的證明,可能仍需補充完整名單。
曼島公司任職證明由誰出具?
可先向公司、公司秘書、註冊代理人或保管公司紀錄的既有服務提供者洽詢,確認由誰具備相應資料及簽署權限,能夠出具符合本次用途的證明。
安排前應確認出具人是代表公司、以註冊代理人身分,還是以其他專業資格作出證明。文件應清楚說明出具機構、實際簽署人、職務及證明依據。
| 出具或簽署情況 | 送件前應確認 |
|---|---|
| 公司秘書簽署 | 現任資格、所保管的紀錄及簽署範圍 |
| 註冊代理人出具 | 是否為本公司的現任代理人、資料基準日及簽署人的權限 |
| 董事代表公司簽署 | 是否具備本次證明的資料依據及所需授權 |
| 專業人士另行核證 | 核證的是副本、簽名,還是另行查核的特定事項 |
| 銀行提供指定範本 | 要求的出具人、欄位及聲明是否能按公司紀錄確認 |
若文件由公司或服務提供者出具,應按其實際身分描述,不能因為標題寫上 Isle of Man,就將它稱為曼島政府或公司登記處出具的官方證書。
銀行若明確要求 Registry-issued Certificate,請先核對它要證明的事項,以及是否接受公司任職證明與登記處文件搭配使用。
1931 年法與 2006 年法公司有什麼不同?
曼島有並存的 Companies Acts 1931–2004 與 Companies Act 2006 公司制度。1931 年法公司須設公司秘書;2006 年法公司不強制設秘書,但須持續設有適當持牌的註冊代理人。Appleby:曼島公司制度及當地要求
曼島金融服務管理局的 2006 年法公司指引亦說明,該類公司不必設公司秘書,但必須有註冊代理人。曼島金融服務管理局:2006 年法公司指引
| 公司情況 | 任職證明的準備重點 |
|---|---|
| 1931 年法公司 | 核對董事、公司秘書及相關公司紀錄 |
| 2006 年法公司 | 核對董事、註冊代理人,以及公司是否另外委任秘書 |
| 曾重新登記 | 確認目前制度、現任職務及變更後的公司資料 |
| 曾更換服務提供者 | 確認最新紀錄由誰保管,以及出具人的現任資格 |
因此,2006 年法公司的證明書沒有秘書欄位,不宜立即判定為缺件。應先確認公司是否實際委任秘書,再請銀行確認如何呈現不適用的欄位。
Registered Agent(註冊代理人)與 Company Secretary(公司秘書)是不同職務。 同一家服務機構可能提供多項服務,文件仍應清楚寫出它在本公司的具體身分。
證明書可以包含哪些資料?
以下可作為訂製或核對文件時的清單,並非每份證明都必須包含全部項目。內容應以出具人能夠確認的紀錄為依據。
| 資料項目 | 核對重點 |
|---|---|
| 公司正式名稱 | 與註冊文件及目前名稱一致 |
| 公司註冊編號 | 對應本次辦理業務的法律實體 |
| 註冊成立資料 | 日期、司法管轄區及適用制度 |
| 註冊辦事處 | 所列地址及其資料日期 |
| 註冊代理人 | 如適用,列明機構名稱及相關身分 |
| 現任董事 | 姓名或法人名稱、職務及需要的任職日期 |
| 公司秘書 | 如有委任,列明現任秘書資料 |
| 其他職員 | 依銀行要求及可確認的任職紀錄列示 |
| 股東或持股資料 | 如有要求,說明股份類別、數量及資料依據 |
| 簽名樣式 | 與所列自然人、職務及相關附件對應 |
| 資料基準日 | 清楚說明內容截至哪一天 |
| 出具與簽署資訊 | 出具人、簽署身分、日期及適用證明 |
| 附件 | 可識別的名稱、日期、頁碼或附件編號 |
如果銀行要求「全部現任董事」「全部登記股東」或特定職務,請把完整要求交給出具人,避免文件核證後才發現範圍不足。
證明書中的 Registered Office 通常是註冊辦事處資料。銀行另外要求實際營業地址或董事居住地址時,應提供相應資料,不宜將不同地址欄位直接互換。
任職證明可以證明董事有權開戶或簽約嗎?
應分別確認 某人目前擔任什麼職務,以及 公司是否已授權該人辦理本次事項。
例如,證明書列明 A、B 為現任董事,銀行仍可能要求開戶決議,確認開戶銀行、帳戶安排、授權簽署人及單獨或共同簽署方式。若證明書本身另含授權文字,也應核對其範圍及依據。
| 需要確認的事項 | 可配合的文件 |
|---|---|
| 誰是現任董事或秘書 | 任職證明及適用名冊 |
| 公司是否批准開戶 | 董事會決議及其他必要批准 |
| 誰可操作帳戶 | 銀行授權表及相關決議 |
| 代理人能辦理哪些事項 | Power of Attorney 及授權依據 |
| 決策或簽署有何限制 | 現行公司章程及適用批准文件 |
若證明書只有職務清單,不宜自行在翻譯或說明中加上「有權代表公司處理一切事務」。需要補充授權內容時,應由適當人士按真實的公司決定及紀錄處理。
公司董事是法人,應如何呈現?
曼島 1931 年法公司與 2006 年法公司對董事形式的要求不同。Appleby 指引說明,1931 年法公司不允許法人董事;2006 年法公司可在符合相關條件下設法人董事。Appleby:曼島公司董事要求
若本公司有法人董事,證明書應正確列出法人名稱。代表該法人簽署的自然人,與本公司的董事身分屬不同層次,應按銀行要求提供其代表資格與簽署權限資料。
例如,董事名冊列的是一家持牌服務公司,不應只把該公司員工的姓名填入本公司董事欄位。收件機構需要識別實際簽署人時,可另附適當的任職及授權資料。
股東、受益人及簽署人資料是否都會包含?
不一定。任職證明可能只確認董事及職員,也可能另列股東。應逐項閱讀證明內容,不能因為標題是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就推定它涵蓋完整股權結構或最終受益人。
| 資料類型 | 應分別確認的事項 |
|---|---|
| 董事或職員 | 目前擔任的公司職務 |
| 登記股東 | 名冊所列成員及相應持股資料 |
| 最終受益人 | 依收件機構要求識別的最終擁有或控制者 |
| 授權簽署人 | 本次帳戶或交易獲授予的權限 |
如果股東本身也是公司,銀行可能要求股權結構圖及上層公司的支持文件。只列直接股東的證明書,不一定能回答最終受益人的問題。
股份、董事及授權資料最好使用彼此能銜接的基準日。近期發生股份轉讓或董事更換時,請先告知承辦人,確認是否應更新相關文件。
證明書日期與有效期限應如何確認?
請先向台灣收件機構確認其日期要求。不能預設所有銀行都接受三個月、六個月內的證明,也不能把近期 Apostille 日期當作任職資料已更新的證明。
| 日期 | 代表的事項 |
|---|---|
| 任職日期 | 某人就任相關職務的日期 |
| 資料基準日 | 證明內容反映的時間點 |
| 出具或簽署日期 | 本次證明書作成或簽署的日期 |
| 核證或公證日期 | 相關證明程序完成的日期 |
| Apostille/館處驗證日期 | 後續文件驗證完成的日期 |
新核證不會更新舊任職資料。 證明書出具後若董事辭任、註冊代理人更換或公司更名,應確認現有文件是否仍符合本次送件用途。
需要證明歷史日期的情況時,可先請出具人確認能否按當時紀錄另行出具。歷史任職證明與確認目前職務的文件,應在內容上清楚區分。
已有公司查冊或名冊,可以代替任職證明嗎?
先比較收件清單與現有文件實際涵蓋的資料。查冊、名冊與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的來源、整理方式、日期及證明範圍可能不同。
曼島政府線上服務提供公司資料查詢及文件購買;取得登記文件可作為核對資料的一部分。曼島政府:公司登記線上服務
但取得一份公司檔案,不等於已取得銀行指定格式的任職證明。若公司內部紀錄與現有登記檔案不一致,應先向公司或註冊代理人查明原因,再安排證明書。
銀行若接受董事名冊或官方登記資料替代,請保留其書面確認,並核對替代文件是否仍需核證、Apostille 及館處驗證。
任職證明、良好存續證明與成立證書有何分別?
| 文件 | 主要用途 |
|---|---|
|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 確認指定日期的任職及證明書所列其他資料 |
|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證明公司註冊成立資料 |
|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 按適用制度及證書文字確認公司相關登記狀態 |
| Certificate of Fact | 確認證書所列的登記事實 |
|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提供公司組織及治理規則 |
| Register of Directors/Register of Members | 提供相應董事或股東名冊資料 |
曼島公司登記處分別列有 1931 Act Certificate of Fact 與 2006 Act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的申請表。應按公司的制度及台灣收件要求選擇。曼島政府:公司證明文件申請表
任職證明若附有公司狀態敘述,仍應核對出具人及查核範圍。銀行明確要求登記處的 Good Standing 或 Certificate of Fact 時,不能只因任職證明中也寫有類似文字,就推定能夠代替。
如何取得可供驗證的任職證明?
請先將台灣收件清單交給公司或既有服務提供者,確認證明範圍、出具人、資料基準日及份數。如銀行提供範本,可先請出具人核對每項敘述是否有資料支持。
在正式簽署前,建議確認以下事項:
- 公司名稱與註冊編號是否正確。
- 所列職務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及現況。
- 是否涵蓋銀行要求的完整人員名單。
- 股東或授權資料是否需要另附支持文件。
- 出具人、簽署人及證明依據是否清楚。
- 簽署及核證形式是否符合後續辦理要求。
如現有文件只是草稿,可先提供核對,但應待適當出具人正式確認及簽署後,再辦理相應證明。更換出具人或服務機構時,也需確認公司紀錄是否已完成交接。
只有 PDF 或掃描本,可以先辦理嗎?
可以先提供完整電子檔核對。請說明它是出具人發出的電子文件、紙本掃描檔、已核證副本,還是未簽署草稿。
後續是否需要紙本正本、出具人確認、核證副本或公證,須按文件來源及受理要求安排。自行列印 PDF,不會自動成為已核證的正本或副本。
若文件包括簽名樣式、附件或核證頁,請完整保留,不要只提供第一頁。需要更正姓名、日期或職務時,應由出具人處理,避免在已簽署或核證的版本上自行修改。
曼島任職證明如何辦理核證與 Apostille?
任職證明可能由公司或服務提供者簽發,並非每份都能憑原有簽名直接辦理 Apostille。應先由當地承辦人確認是否需要核證、公證或其他適用證明,再安排後續程序。
曼島法院提供 Apostille 申請服務,用於確認文件上相關簽名、印章或印鑑等的真實性。曼島法院:Apostille 說明與申請表
| 處理階段 | 應確認的事項 |
|---|---|
| 出具證明書 | 任職資料、基準日、出具人的資格與簽署 |
| 適用核證或公證 | 證明對象是副本、簽名或另行查核的事項 |
| 曼島 Apostille | 由適用機關確認相應簽名、印章或印鑑 |
| TRO 愛丁堡驗證 | 按館處要求辦理供台灣使用的文件驗證 |
| 台灣收件審查 | 核對內容、日期、用途及其他支持資料 |
核證文字應能識別證明書與附件。若任職證明另附董事名單或簽名樣式,請確認它們是否納入本次核證範圍。
Apostille 不會把舊任職資料更新,也不會代替公司作出開戶或交易授權。 文件內容是否符合銀行要求,應在辦理前核對。
有曼島 Apostille,還需要 FCDO Apostille 嗎?
TRO 愛丁堡辦事處的指引接受經 FCDO 或 Isle of Man Courts of Justice 合法化的文件。因此,已有適用的曼島 Apostille 時,應先核對現有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不能一律將曼島及 FCDO Apostille 視為連續必辦的兩個程序。TRO 愛丁堡:文件合法化要求
如本案另涉及英國律師證明、其他英國文件,或收件方有特定要求,再確認適用的英國證明及 FCDO 程序。FCDO 對可接受的文件及簽署有其要求。英國政府:文件合法化服務
Ginkgo Advisory 提供 solicitor certification(英國律師文件證明)。如個案指定 Notary Public 公證,會先確認並協調適當安排;報價及送件內容會依實際需要的服務說明。
個案需要 FCDO 紙本 Apostille 加急時,在文件齊備、必要的英國證明完成並符合受理條件後,該服務階段通常約需 2 個工作天。這項時間不包括曼島文件取得、當地核證、其他驗證或快遞。
曼島文件應送 TRO London 還是 TRO Edinburgh?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的商業文件指引,將曼島文件列為應送愛丁堡辦事處處理的文件。Ginkgo Advisory 可協調倫敦收件,再按適用轄區安排後續遞交。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商業文件受理範圍
如果銀行清單只寫「TRO London」,請提供原文,先確認愛丁堡辦事處驗證能否符合其要求。文件組合含其他地區出具的附件時,也應逐份核對。
倫敦收件地址或英國律師核證,不會自行決定曼島原始文件的館處轄區。有混合來源的文件時,應先釐清整套內容與受理安排。
曼島公司任職證明台灣驗證:九個辦理步驟
第一步:確認台灣收件用途
提供銀行、投資承辦人或交易律師的文件清單,說明開戶、KYC 更新或其他用途。請一併告知所需份數、日期要求、翻譯需求及期限。
第二步:核對公司制度與基本資料
確認公司正式名稱、註冊編號及適用的公司法制度。如曾更名、重新登記或更換註冊代理人,請提供相關資料,方便確認目前的公司紀錄及出具人。
第三步:確認出具人與證明內容
向公司、秘書或註冊代理人確認由誰出具,並核對董事、秘書、其他職員及按需要加入的股東資料。銀行有指定文字時,先讓出具人確認能否據實作出證明。
第四步:取得正式文件及適用核證
核對完整草稿後,由適當人士正式簽署,並按要求完成當地核證或公證。確認證明頁與人員名單、簽名樣式及其他附件之間的對應關係。
第五步:完成所需 Apostille
依文件來源及證明形式安排曼島 Apostille。個案另需英國證明及 FCDO 程序時,按確認後的範圍辦理,並保留所有核證頁與附件的完整裝訂。
第六步:安排倫敦收件與整套核對
Ginkgo Advisory 可協調倫敦收件,核對公司資料、文件日期、簽署、Apostille 及申請附件。寄件前請先確認收件資料及清單,並保留完整掃描檔與追蹤紀錄。
第七步:備妥 TRO 愛丁堡申請資料
按申請方式準備表格、已完成適用合法化的文件、整套影本、身分及公司資料,以及需要的代理授權。申請人的身分、代表資格及簽署方式應一致。
第八步:遞交並完成館處驗證
依愛丁堡辦事處當時的受理方式安排遞交、付款及領件。有時限時可先確認是否適用加急安排,實際進度以文件獲接受及辦事處確認為準。
第九步:核對文件並寄送台灣
完成後核對驗證頁、證明書及附件,再按約定以國際快遞寄往台灣。需要中文翻譯或多套文件時,提前確認製備及寄送方式,並保留原有裝訂。
TRO 愛丁堡申請應準備哪些資料?
愛丁堡辦事處指引要求準備已完成適用合法化的文件,以及包含 Apostille 的影本;由代理人辦理時,須備妥適用的授權與身分資料。公司個案應按申請方式確認具體附件。TRO 愛丁堡:文件驗證申請要求
| 準備項目 | 核對重點 |
|---|---|
| 驗證申請表 | 使用適用表格,完成所需填寫及簽署 |
| 待驗證文件 | 正式任職證明、核證頁、附件及 Apostille |
| 文件影本 | 與送件版本一致,包含整套證明及附件 |
| 公司識別資料 | 公司名稱、編號及按要求提供的註冊資料 |
| 申請人資料 | 按要求提供身分及代表公司申請的資格資料 |
| 代理授權 | 委託代理人辦理時,準備相應授權及身分資料 |
| 付款與領件資料 | 按當時要求安排費用、領件或回郵 |
公司代表簽署申請、代理人代辦驗證,以及某人獲准操作銀行帳戶,是三個不同事項。 代理遞交文件的授權,不應被當作開戶或交易授權。
任職證明也不會自動補足所有申請附件。若簽署申請的人需要另證明代表資格,應按要求提供適當的決議或其他支持資料。
是否需要中文翻譯?
請先向台灣收件機構確認能否接受英文,以及是否要求全文中文翻譯、翻譯人簽署或其他翻譯證明。
翻譯時,應保留正式公司名稱、註冊編號、職務、任職日期、資料基準日及核證範圍。Registered Agent、Company Secretary、Director 與 Authorised Signatory 不宜全部譯成「負責人」。
若原文只證明某人擔任董事,中文不應增加「具有全部簽約權限」等未載明的內容。法人董事與其自然人代表,也應分別呈現。
需翻譯整套文件時,請確認範圍是否包括附件、核證頁、Apostille 及館處驗證頁,以免完成後再補辦。
常見補件原因與準備方式
| 情況 | 建議處理方式 |
|---|---|
| COI 名稱不清楚 | 先確認要的是任職證明或註冊成立證書 |
| 未列全部現任董事 | 向出具人確認是否需補齊完整名單 |
| 2006 年法公司沒有秘書欄位 | 確認公司是否委任秘書,再回覆收件要求 |
| 舊任職資料配上近期 Apostille | 核對資料基準日及公司後續變更 |
| 文件簽署身分不清楚 | 請出具人補充職務、代表資格及相關資料 |
| 只提供第一頁或缺少附件 | 提供證明書、核證頁、名單及 Apostille 全部頁面 |
| 公司名稱或編號不一致 | 先確認是否涉及更名、誤植或不同法律實體 |
| 銀行另外要求交易授權 | 補充適用決議、授權書或銀行表格 |
若送件前發現不一致,先查明原因並由適當出具人更正。不要在已完成核證或 Apostille 的文件上自行改字、換頁或插入新名單。
辦理時間、費用與多份文件如何安排?
總時間取決於出具人確認資料、正式簽署、當地核證或公證、Apostille、館處受理及各段快遞。若公司正在變更董事或交接紀錄,應把文件更新時間一併考慮。
費用可按實際需要包括證明書出具、核證或公證、Apostille、館處驗證、代理服務、翻譯及快遞。Ginkgo Advisory 可依完整掃描檔、份數與台灣收件要求確認處理範圍並提供報價。
需要兩家銀行各自留存文件時,請先確認是否要兩套獨立核證及驗證版本。一套文件完成後自行影印,不等於取得另一套具有同樣證明形式的文件。
如個案需要 FCDO 紙本 Apostille 加急,約 2 個工作天僅指符合條件後的該階段。TRO 加急是否適用、受理進度及快遞時間,應另行確認。
常見問題
1. 曼島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中文是什麼?
可稱為「公司任職證明」或「公司在職證明」,用於確認所列公司職務及其他明確記載的資料。它與個人的受僱、薪資或工作年資證明不同。
2.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是曼島登記處出具的嗎?
應看實際出具人。公司、秘書或註冊代理人出具的任職證明,不應直接稱為登記處官方證書。銀行若指定登記處文件,請先確認所需證明事項及可接受的文件。
3. 2006 年法公司一定要由公司秘書簽署嗎?
不能一概而論。2006 年法公司不強制設公司秘書,但須有適當持牌的註冊代理人。應按公司實際安排、紀錄保管情況及收件要求,確認適當出具人。
4. 任職證明一定包含股東或最終受益人嗎?
不一定。請核對證明書的實際範圍;董事、登記股東、最終受益人與授權簽署人是不同資料。銀行可能另要求股東名冊、股權結構圖及相關支持文件。
5. 證明某人是董事,就表示他可以單獨開戶嗎?
不能只憑任職資料推定本次權限。應配合公司章程、開戶決議及銀行授權表,確認是否已獲批准,以及適用的單獨或共同簽署安排。
6. 任職證明必須在三個月內出具嗎?
應依台灣收件機構的具體要求確認。請同時核對資料基準日、出具日期及近期公司變更;較新的 Apostille 日期,不會更新舊證明書的任職內容。
7. 只有 PDF,可以先開始處理嗎?
可以先提供完整電子檔核對。後續是否需要正本、出具人確認、核證或公證,須按來源、簽署形式及各階段的受理要求安排。
8. 曼島任職證明應送 TRO London 還是愛丁堡?
曼島文件應按轄區要求送 TRO Edinburgh(愛丁堡辦事處)。Ginkgo Advisory 可協調倫敦收件,後續仍依文件來源及館處要求辦理。
9. 已有曼島 Apostille,還要再辦 FCDO 嗎?
不應一律當作必須再辦。愛丁堡指引接受經 FCDO 或曼島法院合法化的文件;先核對現有文件,個案另有英國證明或其他指定要求時,再確認 FCDO 程序。
10. 完成驗證後,台灣銀行一定會接受嗎?
最終由銀行按用途及審查要求判斷。文件驗證不會補足缺少的任職資料、授權、近期變更或翻譯,因此建議先確認完整清單,再安排辦理。
辦理曼島公司任職證明台灣驗證
需要將 曼島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用於台灣銀行開戶、OBU 業務、KYC 更新、投資或交易?Ginkgo Advisory 可協助核對文件要求,協調適用的核證與 Apostille、TRO 愛丁堡驗證、倫敦收件及寄往台灣的國際快遞。
請先提供以下資料,方便確認流程與報價:
- 公司名稱、註冊編號及已知的公司法制度。
- 任職證明、附件及現有核證頁的完整掃描檔。
- 台灣收件機構的文件清單或指定範本。
- 現有 Apostille 或其他驗證頁。
- 所需份數、翻譯要求、截止日及收件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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