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英國律師主導的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文件證明支援服務
我們的英國律師可協助處理整個文件流程:
核實 · 律師認證 · 英國外交部 FCDO 海牙認證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倫敦辦事處/愛丁堡辦事處文件驗證



關於作者
林律師是常駐倫敦的英格蘭及威爾斯執業律師,受英國律師監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監管,並已於英國外交、國協及發展事務部(FCDO)完成相關登記。 他曾於多間國際律師事務所及企業擔任法律顧問與公司內部律師,具備豐富的法律、文件認證及跨境實務經驗。 在 Ginkgo Advisory,每宗 Apostille 海牙認證及文件認證及跨境驗證個案均由林律師親自監督,確保整個流程具備一致性、準確度及端到端品質管理。
KH Lam, LLB, LLM
Ginkgo Advisory 法律顧問
曼島(Isle of Man)公司委託他人在台灣辦理銀行、投資、簽約或交易手續時,收件機構可能要求 Power of Attorney(公司授權書),確認受任人能代表公司辦理哪些事項,以及其權限與限制。
Ginkgo Advisory 可先核對授權書、公司資料、簽署身分及台灣收件清單,再協調適用的核證或公證、曼島 Apostille、TRO Edinburgh(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愛丁堡辦事處)驗證,以及倫敦收件與寄往台灣的國際快遞。
曼島文件應按愛丁堡辦事處的受理轄區安排。在倫敦接收文件,不會自行改變館處轄區。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商業文件受理範圍
請先提供授權書、全部附件、核證頁、公證頁及 Apostille(如有)的完整掃描檔。如已有董事會決議、銀行指定範本或當地承辦人的簽署指示,也請一併提供。
什麼是曼島公司 Power of Attorney?
Power of Attorney 常簡稱 POA,是授予代理權限的文件。公司可透過授權書指定受任人,在約定範圍內代表公司提出申請、簽署文件或完成特定手續。
文件中的 attorney 指受任人或代理人,不一定表示該人是律師。授權人則應清楚識別為公司,並列明代表公司簽署的人士及其身分。
| 文件中的角色 | 英文常用名稱 | 應確認的資料 |
|---|---|---|
| 授權公司 | Principal/Donor | 正式公司名稱、編號及註冊資料 |
| 公司簽署代表 | Authorised Signatory | 姓名、職務及代表公司簽發授權書的權限 |
| 受任人 | Attorney/Donee | 完整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所需識別資料 |
| 見證人 | Witness | 適用資格、見證方式及簽署資料 |
| 核證或公證人士 | Certifying Person/Notary Public | 實際查核及證明範圍 |
例如,董事 A 代表曼島公司簽發授權書,指定 B 在台灣辦理某項申請。授權人是公司,A 是公司簽署代表,B 是受任人,三者的身分不宜混寫。
本文主要說明公司商業授權書。涉及個人財產或持久授權安排時,應另確認相應制度。曼島法院對個人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設有專門說明,不能將其申請方式直接套用到公司商業授權。曼島法院: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曼島公司授權書在台灣有哪些用途?
公司需要由他人代辦的事項,可能包括:
- 向指定銀行提出開戶或資料更新申請。
- 辦理 OBU 相關文件及指定手續。
- 提交境外公司投資台灣的申請及補件。
- 簽署指定商業合約、投資或融資文件。
- 辦理股份交易及交割手續。
- 領取文件、證明或申請結果。
- 委託律師、會計師或其他承辦人辦理列明事項。
哪些事項可以代理、受任人需要何種資格,以及授權書應使用什麼文字,須先向台灣收件機構確認。如果對方有指定表格,請在公司批准及簽署前提供。
授權書應讓收件方看得出誰可以做什麼。 只寫「處理所有相關事宜」,可能不足以涵蓋銀行或特定交易要求明列的權限。
公司授權書應包含哪些內容?
| 核對事項 | 應確認的內容 |
|---|---|
| 公司身分 | 正式名稱、註冊編號及相關註冊資料 |
| 授權目的 | 本次銀行、投資、合約或其他具體事項 |
| 受任人資料 | 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所需識別資料 |
| 可辦理行為 | 提交、簽署、補件、領件或其他指定行為 |
| 權限限制 | 金額、對象、文件版本及適用條件 |
| 多人代理方式 | 共同、各自或指定組合 |
| 轉委任安排 | 是否容許指定其他代理人,以及範圍與條件 |
| 生效及期限 | 生效日期、條件、到期日或終止事件 |
| 新舊授權關係 | 原授權是否繼續適用、被取代或撤銷 |
| 批准依據 | 公司決議、章程及其他適用資料 |
| 簽署形式 | 公司制度、文件性質及適用簽署要求 |
| 附件 | 被引用的合約、清單或銀行表格 |
如果授權書引用「附件 A」或指定合約,請讓名稱、日期或版本可明確識別。正式簽署後更換附件,可能使文件不再對應公司原本批准及核證的內容。
受任人的英文姓名應與本次申請使用的身分資料一致。法人受任人則應核對正式名稱、註冊資料,以及實際代表該法人行事的人士。
一般授權與特定事項授權,應如何安排?
授權範圍應配合公司的實際需要。只辦理一次申請或一筆交易時,可先列出完成該事項需要的權限;需要持續代理時,則應確認期間、事項及限制。
| 辦理目的 | 可先釐清的權限 |
|---|---|
| 提出申請 | 向哪個機構提交哪些文件 |
| 補正資料 | 能補充哪些資料,能否修改原有聲明 |
| 簽署合約 | 指定交易、文件版本及允許的修改範圍 |
| 領取結果 | 可以領取哪些正本、證明或通知 |
| 付款或收款 | 是否授權、金額限制及指定帳戶 |
| 交割 | 可以簽署、交付或接收哪些文件與款項 |
例如,公司授權某人遞交開戶申請,並不表示同時授權其轉帳、借款或接受擔保條件。需要這些權限時,應由公司明確確認並完成相應批准。
銀行或交易相對人提供的範本,也應由公司及承辦人閱讀後使用。標題寫「一般授權」或「特定授權」,不能代替逐條核對權限。
有兩位受任人,應共同辦理還是各自辦理?
請先確認公司希望採用的安排,再核對英文及中文文字是否一致。
| 常見文字 | 通常表達的安排 | 應確認的細節 |
|---|---|---|
| Jointly | 共同辦理 | 是否須所有指定受任人一同採取行動 |
| Jointly and severally | 可共同或各自辦理 | 是否允許其中一人單獨代表公司 |
| 指定組合 | 按所列組合辦理 | 哪些人須配合,是否有金額或事項限制 |
實際權限仍應閱讀整份文件。如果領件可由一人辦理,但簽約須兩人共同簽署,應將兩種情況分開列明。
翻譯時,不能把 jointly and severally 一律譯成「共同辦理」,也不宜省略 jointly。這會影響收件方判斷某位受任人能否單獨採取行動。
受任人名單更換時,應確認舊授權是否需要撤銷或修訂,以及銀行或承辦機構如何接收新安排。
受任人可以再委託其他人嗎?
不要只因某人已有 POA,就推定他可以把全部權限再交給別人。應先核對原授權、適用法律與收件要求,確認是否容許轉委任及其限制。
如實際辦理可能涉及替代代理人,請先確認:
- 哪些事項可以再委託。
- 是否須先取得公司同意。
- 可以委任哪些人士或機構。
- 替代代理人的期限及權限是否受到限制。
- 是否需另備正式文件及支持資料。
- 台灣收件機構是否接受這種安排。
同事協助整理資料,與另一個人正式代表公司簽署,是不同事項。若需要替代代理人採取正式行動,應讓完整的授權依據可以查核。
公司授權書與董事會決議有何不同?
董事會決議可以記錄公司批准簽發授權書、指定受任人及授權範圍;POA 則是交給受任人或收件機構使用的授權文件。兩份文件應互相對應。
| 文件或程序 | 核對重點 |
|---|---|
| 董事會決議 | 公司是否批准本次授權及指定版本 |
| 公司章程 | 批准及簽署程序、權限與限制 |
| 授權書 | 受任人對外可以採取的行動 |
| 任職或董事資料 | 公司簽署代表的身分及資格 |
| 銀行或交易表格 | 收件方接受的具體操作安排 |
例如,董事會批准的 POA 只涵蓋投資申請,正式授權書卻增加借款及擔保權限,便應先由公司確認差異。不能因為兩份文件都有公司名稱,就推定其授權範圍一致。
是否還需股東或其他人士同意,應按章程、交易性質及適用要求確認。核證、公證及 Apostille 不會替公司完成尚未作成的批准。
1931 年法與 2006 年法公司應如何確認簽署方式?
曼島有並存的 Companies Acts 1931–2004 與 Companies Act 2006 公司制度。授權書應先核對公司適用制度,再確認文件性質、章程及實際簽署權限。Appleby:曼島公司制度與當地要求
曼島法律實務對一般合約、契據及含授權條款的文件作出區分。普通合約的簽署方式,不能不加核對地直接套用到 POA。MannBenham:曼島公司文件簽署要求
| 應確認的事項 | 為什麼需要核對 |
|---|---|
| 公司目前制度 | 不同制度的簽署規則並不完全相同 |
| 授權書用途 | 提交申請與授權代簽契據,可能涉及不同要求 |
| 文件適用法律 | 公司能力、授權及交易文件形式需一併確認 |
| 公司批准 | 確認誰獲准簽發哪份授權書 |
| 簽署組合 | 董事、秘書或其他代表的身分與權限 |
| 印章及見證 | 是否適用,以及需要何種證明 |
準備文件時,可先請曼島承辦人提供本案的簽署指示,再與台灣收件清單對照。授權書上已有一個簽名欄,不代表只需一個簽名就一定足夠。
一定要兩名董事、公司印章或見證人嗎?
應按公司制度及本次授權書的具體要求確認。不能一概認定所有曼島 POA 都採相同簽署組合,也不能只看有無印章,就判定文件已完成有效簽署。
請分別確認:
- 公司是否已批准本次授權。
- 誰有權代表公司簽發這份文件。
- 是否需特定職務組合、公司印章或見證。
- 是否涉及以契據方式簽署或授權代簽契據。
- 後續核證、Apostille 及台灣收件方要求何種證明。
公司正式印章、一般公司章及律師或公證人的印章,可能有不同用途。請按實際文件與簽署規則說明,避免把其中一種印章當作另一種程序的替代。
若董事或秘書代表公司簽署,簽署欄應明確顯示代表公司行事。不要把公司 POA 寫成該董事以個人名義授權。
授權書與受任人日後簽署契據,是同一項程序嗎?
需要分開核對。公司先簽發 POA,受任人其後依權限代簽交易文件;兩份文件各自有適用的形式與簽署要求。
曼島法律實務特別討論公司授權他人在境外簽署契據的安排,說明公司直接簽署與由受任人代簽,需要按相應規則處理。Simcocks:公司與受任人簽署契據
| 階段 | 應核對的內容 |
|---|---|
| 公司簽發授權書 | 批准、公司代表權限及 POA 的簽署形式 |
| 受任人簽署交易文件 | 授權範圍、簽署身分及該交易文件的形式 |
| 交付或生效安排 | 是否另有條件及相應紀錄 |
| 文件驗證 | 簽名或副本核證、Apostille 及館處要求 |
若文件使用 deed 或 delivery 等字眼,應由承辦人按適用法律確認其意義;不能把 delivery 一律當作「寄出快遞」。
授權書允許提交申請,並不必然涵蓋代簽契據、提供擔保或改變交易條件。需要這些權限時,應明確核對公司批准及授權文字。
董事在不同地方,或使用電子簽署,可以辦理嗎?
可以先提供完整文件及簽署背景核對。請說明公司代表的實際簽署地點、簽署方式,以及是否已有當地律師或公證人的指示。
| 情況 | 送件前應提供或確認 |
|---|---|
| 董事分別在不同地區簽署 | 各份完整版本、日期及相應證明 |
| 電子簽署 | 原始電子檔、簽署紀錄及可接受的核證方式 |
| 視訊見證 | 本案是否容許,以及見證人資格與紀錄 |
| 分別簽署副本 | 是否採適用的副本簽署安排及同一文件版本 |
| 台灣要求紙本正本 | 如何取得符合要求的完整紙本及證明 |
公司內部接受某種電子方式,不代表 Apostille、館處或銀行也接受同樣形式。正式簽署前先確認,可減少重新簽署及跨國寄件的需要。
請勿把不同版本的簽名頁拼接成一份新授權書。如有修改,應由公司及承辦人確認需要重新批准或簽署的範圍。
授權期限、撤銷與「不可撤銷」條款如何處理?
請清楚列明生效日期、到期日、終止事件及其他條件。需要持續代理時,也應確認公司如何變更或終止授權,以及如何通知相關人士與收件機構。
| 文件情況 | 應先確認 |
|---|---|
| 指定到期日 | 本次使用日期是否仍在授權期間內 |
| 完成特定事項即終止 | 相關事項是否已完成 |
| 公司另發新授權書 | 新舊文件是否並存、取代或衝突 |
| 受任人更換 | 原授權的處理及新任人的正式權限 |
| Irrevocable 條款 | 適用法律、交易背景及實際法律效果 |
如文件包含 irrevocable(不可撤銷)或與擔保、第三人權益有關的條款,應由公司及法律承辦人先確認,不宜把它當作一般範本文字保留或刪除。
新的核證或 Apostille 不會延長已到期的授權,也不會使已撤銷的 POA 重新生效。 收件方如要求確認授權仍有效,應由具備相應紀錄與資格的人士據實提供。
公司更名、董事更換或重新登記後,亦應確認文件的識別資料及現有授權能否銜接,不宜只把舊文件上的名稱直接改掉。
一般授權函可以代替 Power of Attorney 嗎?
應先確認收件方要求的文件形式與權限。Letter of Authorisation 可能只用於代交文件、領件或指定行政事項;正式 POA 則可能涉及較完整的代理權限與簽署要求。
| 文件 | 主要核對用途 |
|---|---|
| Power of Attorney | 受任人代表公司行事的具體權限與限制 |
| Letter of Authorisation | 文件所列的代辦或其他指定事項 |
| Board Resolution | 公司內部批准及授權決定 |
| Bank Mandate | 銀行接受的帳戶操作及簽署安排 |
|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 所列人士的任職及明確記載的公司資料 |
如果銀行清單明確要求 Power of Attorney,請先確認是否接受一般授權函或董事決議替代。不能只因文件都有「授權」字樣,就視為相同。
委託代理人辦理 Apostille 或館處驗證,也不代表已授予該代理人操作公司帳戶、簽署交易文件或收取交易款項的權限。
授權書通常需要搭配哪些公司文件?
| 文件或資料 | 可協助確認的事項 |
|---|---|
|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授權公司的註冊成立資料 |
|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Certificate of Fact | 按適用制度與證書內容確認相關登記狀態或事實 |
|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公司組織、批准與簽署規則 |
| Board Resolution | 批准簽發本次授權書及指定版本 |
| Register of Directors/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 公司代表的任職資料 |
| 簽署人身分資料 | 實際代表公司簽署的人士 |
| 受任人身分或註冊資料 | 被授權的人士或法律實體 |
| 更名或重新登記資料 | 新舊公司名稱與制度的銜接 |
實際需要哪些文件,應按台灣清單與核證要求確認。董事任職資料可以協助識別簽署人,但不會自動證明其獲准簽發任何範圍的 POA。
多份文件可先整理成同一份清單,逐項確認來源、日期、核證及驗證要求。放在同一個資料夾,不代表一份證明涵蓋全部文件。
只有 PDF 或尚未簽署的草稿,可以先開始嗎?
可以先提供完整電子檔核對。請說明它是草稿、正式電子文件、紙本掃描檔,還是已完成核證的副本。
草稿可用於核對公司資料、受任人、授權範圍與附件;正式驗證則須按要求完成公司批准、簽署及適用證明。銀行要求修改文字時,應先由公司確認如何批准及簽發正確版本。
如已有簽署正本,請保留全部頁面與附件,並提供現有核證及 Apostille。不要只傳簽名頁,也不要自行更換被引用的合約或受任人清單。
自行列印掃描檔,不等於已取得符合收件要求的正本或核證副本。是否能使用副本,應先確認。
曼島公司授權書如何辦理核證及 Apostille?
先由當地承辦人確認本案的簽署形式、公司代表資格及適用核證或公證方式,再安排 Apostille。涉及簽名見證時,應在正式簽署前確認程序。
曼島法院提供 Apostille 申請服務,用於確認文件上相關簽名、印章或印鑑等的真實性。曼島法院:Apostille 說明及申請表
| 處理階段 | 應確認的事項 |
|---|---|
| 公司批准 | 授權目的、受任人、權限及指定版本 |
| 正式簽署 | 公司代表資格、簽署方式及適用見證 |
| 核證或公證 | 簽名、副本、代表權限或其他實際證明事項 |
| 曼島 Apostille | 適用簽名、印章或印鑑的確認 |
| TRO 愛丁堡驗證 | 按館處要求辦理供台灣使用的文件驗證 |
副本相符核證、簽名證明及公司代表權限確認,是不同事項。 應先確認台灣收件方要哪一種證明,再讓核證文字清楚反映實際查核範圍。
完成後請保留授權書、核證頁、Apostille 及全部附件的完整裝訂。Apostille 不會替公司補作批准,也不會擴大授權書的權限。
已有曼島 Apostille,還需要 FCDO Apostille 嗎?
TRO 愛丁堡辦事處的指引接受經 FCDO 或 Isle of Man Courts of Justice 合法化的文件。因此,已有適用的曼島 Apostille 時,應先確認現有整套文件是否符合後續要求。TRO 愛丁堡:文件合法化要求
不應一律把曼島及 FCDO Apostille 視為連續必辦程序。如果個案另有英國證明文件或指定要求,再確認適用的英國證明及 FCDO 安排。
FCDO 對可接受的文件、簽署及紙本或電子形式有其要求。是否使用原始文件、核證副本,以及附件是否分別處理,應先按具體用途確認。英國政府:文件合法化要求
Ginkgo Advisory 提供 solicitor certification(英國律師文件證明)。如個案指定 Notary Public 公證,會先確認並協調適當安排。
個案需要 FCDO 紙本 Apostille 加急時,在文件齊備、必要的英國證明完成並符合受理條件後,該服務階段通常約需 2 個工作天。這項時間不包括公司批准、曼島核證、其他驗證及各段快遞。
曼島公司授權書應送 TRO London 還是愛丁堡?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的商業文件指引,將曼島文件列為應送 **TRO Edinburgh(愛丁堡辦事處)**處理的文件。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商業文件受理轄區
Ginkgo Advisory 可協調倫敦收件,再依適用轄區安排後續遞交。代理人所在地或另加英國律師核證,不會自行決定曼島原始文件的館處轄區。
如果台灣清單寫「TRO London」,請先提供原文,確認愛丁堡辦事處驗證是否符合要求。董事在外地簽署,或附件由不同地區出具時,也應提供背景,確認整套文件的受理方式。
曼島公司授權書台灣驗證:九個辦理步驟
第一步:提供台灣收件要求
提供銀行、投資承辦人或交易律師的文件清單與指定範本,說明用途、份數、期限及翻譯需求。確認本次需要 POA、一般授權函或其他文件形式。
第二步:確認公司制度與授權目的
核對公司名稱、註冊編號、適用制度及現行章程。釐清誰是受任人,以及需要提交申請、簽約、領件或辦理哪些具體事項。
第三步:核對權限並完成公司批准
確認授權範圍、金額限制、多人代理方式、轉委任及期限。由公司按適用程序批准授權書與附件的正確版本。
第四步:依指示完成正式簽署及證明
由具備權限的人士代表公司簽署,按本案要求安排印章、見證、核證或公證。需要簽名見證時,先確認程序及見證人資格。
第五步:辦理所需 Apostille
按文件來源及證明形式安排曼島 Apostille。個案另需英國證明及 FCDO 程序時,依確認後的範圍辦理,並檢查證明頁與附件的對應關係。
第六步:安排倫敦收件與文件核對
Ginkgo Advisory 可協調倫敦收件,核對授權書、核證頁、附件、Apostille 及申請資料。寄件前請確認收件清單,並保留完整掃描檔與快遞追蹤紀錄。
第七步:準備 TRO 愛丁堡申請資料
按申請方式備妥驗證申請表、已完成所需合法化的文件、整套影本、身分及公司資料,以及適用的代理授權。
第八步:遞交並完成館處驗證
按愛丁堡辦事處當時的受理方式安排遞交、付款及領件。如有時限,可先確認是否適用加急;實際安排以文件獲接受及辦事處確認為準。
第九步:核對完成文件並寄往台灣
完成後核對驗證頁、授權書及全部附件,再按約定安排國際快遞。需要多套文件或翻譯時,提前確認製備方式,並保留原有裝訂。
TRO 愛丁堡申請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愛丁堡辦事處要求準備已完成適用合法化的文件、包含 Apostille 的影本,以及申請人與代理人的識別資料。由代理人辦理時,亦須準備適用的授權文件。TRO 愛丁堡:文件驗證申請要求
| 準備項目 | 核對重點 |
|---|---|
| 驗證申請表 | 使用適用表格,完成所需資料及簽署 |
| 待驗證文件 | 正式 POA、全部附件、核證頁及 Apostille |
| 整套影本 | 與送件版本一致,包含全部證明頁 |
| 公司識別資料 | 公司名稱、編號及按要求提供的註冊證明 |
| 申請人資料 | 身分及代表公司申請的資格資料 |
| 代理授權 | 委託他人遞交驗證時的授權及身分資料 |
| 費用與領件安排 | 核對付款、領件或回郵要求 |
本次要驗證的 POA,未必已授權某人辦理這項館處申請。應分別確認文件受任人、公司申請代表及代辦驗證的代理人。
如需另備代辦授權函、董事決議或代表資格資料,宜在寄送文件前備妥。公司簽發商業 POA,不會自動完成館處申請的全部附件要求。
公司授權書需要中文翻譯嗎?
請先向台灣收件機構確認能否接受英文,以及是否要求全文中文翻譯、特定翻譯人或另行翻譯證明。
翻譯時,應保留授權人、公司簽署代表、受任人、權限限制、共同代理方式及期限。授權範圍不應因翻譯而被擴大或縮小。
| 英文概念 | 翻譯及核對重點 |
|---|---|
| Principal/Donor | 授權人;本篇情況為公司 |
| Attorney/Donee | 受任人或代理人,不必然是律師 |
| Jointly | 保留共同採取行動的要求 |
| Jointly and severally | 保留可共同或各自辦理的安排 |
| Substitution/Delegation | 核對是否及如何容許再委任 |
| Subject to… | 保留條件或限制 |
| Irrevocable | 不宜省略,須按整份文件理解 |
如果原文只授權提出申請,中文不應改成「全權處理公司一切事務」。有疑義的條款,應先由公司及法律承辦人確認,再製備正式翻譯。
需要整套翻譯時,也應確認範圍是否包括附件、核證頁、Apostille 及館處驗證頁。
常見補件原因與處理方式
| 情況 | 建議先確認 |
|---|---|
| 授權公司被寫成董事個人 | 更正授權人與公司代表的身分關係 |
| 授權範圍未涵蓋本次事項 | 由公司確認需要的批准及正式版本 |
| 多人代理方式不清楚 | 明確列出共同、各自或指定組合 |
| 公司決議與 POA 不一致 | 核對被批准的授權範圍、受任人及附件 |
| 簽署組合或見證方式不符 | 依本案制度與簽署指示重新確認 |
| 缺少被引用的附件 | 補齊可識別的合約、表格或清單 |
| POA 已到期或另有新授權 | 確認現行權限及新舊文件關係 |
| 核證只證明副本相符 | 確認收件方是否另要簽名或代表權限證明 |
有不一致時,先釐清公司真正批准及簽發的內容,再決定如何更正或補充。請勿在已簽署或核證的文件上自行改字、換頁或增加受任人。
辦理時間、費用與多份文件如何安排?
總時間取決於公司批准、正式簽署、核證或公證、Apostille、館處受理及各段快遞。如需重新簽署、調整授權範圍或補足公司資料,應一併計入時程。
費用可按實際需要包括文件製備、核證、公證、Apostille、館處驗證、代理服務、翻譯及快遞。Ginkgo Advisory 可依完整掃描檔、份數與台灣收件要求確認處理範圍並提供報價。
需要多家機構各自留存文件時,請先確認是否需要多份正本或獨立核證及驗證版本。自行影印已完成的文件,不等於取得另一套相同證明形式的文件。
如個案需要 FCDO 紙本 Apostille 加急,約 2 個工作天僅指符合條件後的該服務階段。TRO 是否可加急、實際受理進度及國際快遞時間,應另行確認。
常見問題
1. 曼島公司 Power of Attorney 中文是什麼?
通常稱為「公司授權書」,常簡稱 POA,用於授予受任人代表公司辦理指定事項的權限。文件中的 attorney 指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師。
2. 公司授權書由董事個人授權嗎?
一般公司 POA 的授權人是公司,董事或其他具權限人士代表公司簽署。應清楚列明公司、簽署代表與受任人的不同身分。
3. 1931 年法與 2006 年法公司可以使用相同簽署方式嗎?
不能直接推定。應核對公司制度、章程、授權書用途及本案簽署要求;尤其涉及契據或授權代簽契據時,須另確認相關形式。
4. 公司授權書一定要兩名董事或見證人嗎?
須按本案公司制度與文件要求確認。公司批准、正式簽署、見證及後續核證是不同環節,不能只按範本的簽名欄數量或有無印章判斷。
5. 有董事會決議,還需要另外簽發 POA 嗎?
依收件要求確認。董事會決議可記錄批准,POA 則載明受任人對外行事的權限。銀行或承辦機構明確要求 POA 時,應先確認是否接受其他文件替代。
6. 受任人可以再委託其他人嗎?
先核對原授權及適用要求,確認是否允許轉委任、範圍與條件,以及是否需另備正式文件。不能只因已有 POA,就推定所有權限都可以再授予他人。
7. 只有 PDF,或公司代表在不同地區,可以先處理嗎?
可以先提供完整文件與簽署背景核對。後續需確認批准、簽署地點、文件形式及核證安排,再按館處與台灣收件方要求辦理。
8. 曼島公司授權書應送 TRO London 還是愛丁堡?
曼島文件應按轄區要求送 TRO Edinburgh(愛丁堡辦事處)。Ginkgo Advisory 可協調倫敦收件,後續仍依文件來源及館處要求辦理。
9. 已有曼島 Apostille,是否還要再辦 FCDO?
不應一律視為需要再辦。愛丁堡指引接受經 FCDO 或曼島法院合法化的文件;先核對現有整套文件,另有英國證明或指定要求時,再確認 FCDO 程序。
10. 完成驗證後,台灣銀行一定會接受授權書嗎?
最終由銀行依用途及審查要求判斷。驗證不會補足欠缺的公司批准、權限、附件或身分資料,也不會延長到期授權,因此應先確認清單及文件內容。
辦理曼島公司授權書台灣驗證
需要將 曼島 Power of Attorney 用於台灣銀行、投資、簽約或商業手續?Ginkgo Advisory 可協助核對文件與收件要求,協調適用核證及 Apostille、TRO 愛丁堡驗證、倫敦收件及寄往台灣的國際快遞。
請先提供:
- 公司名稱、註冊編號及已知的公司法制度。
- 授權書、全部附件與現有核證頁的完整掃描檔。
- 台灣收件機構的文件清單或指定範本。
- 現有 Apostille、公司批准資料及相關簽署指示。
- 所需份數、翻譯需求、截止日及收件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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