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英國律師主導的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文件證明支援服務
我們的英國律師可協助處理整個文件流程:
核實 · 律師認證 · 英國外交部 FCDO 海牙認證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倫敦辦事處/愛丁堡辦事處文件驗證



關於作者
林律師是常駐倫敦的英格蘭及威爾斯執業律師,受英國律師監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監管,並已於英國外交、國協及發展事務部(FCDO)完成相關登記。 他曾於多間國際律師事務所及企業擔任法律顧問與公司內部律師,具備豐富的法律、文件認證及跨境實務經驗。 在 Ginkgo Advisory,每宗 Apostille 海牙認證及文件認證及跨境驗證個案均由林律師親自監督,確保整個流程具備一致性、準確度及端到端品質管理。
KH Lam, LLB, LLM
Ginkgo Advisory 法律顧問
曼島(Isle of Man)公司在台灣辦理銀行開戶、OBU 資料更新、投資或交易手續時,收件機構可能要求 Register of Directors(董事名冊),用來核對公司的董事組成,以及代表公司簽署文件的人士是否具有相應任職身分。
準備董事名冊時,應先確認台灣需要的是現任董事資料、特定日期的任職紀錄,還是包含歷次變更的完整名冊,再選擇適當的文件來源及核證方式。
Ginkgo Advisory 可協助核對文件與台灣收件清單,協調所需核證或公證、曼島 Apostille、TRO Edinburgh(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愛丁堡辦事處)驗證,以及倫敦收件與寄往台灣的國際快遞。
曼島文件應按愛丁堡辦事處的受理轄區安排。在倫敦接收文件,不會自行改變應遞交的館處。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商業文件受理轄區
請先提供董事名冊、全部附件、核證頁及現有 Apostille 的完整掃描檔。如銀行另要求董事會決議、授權書或任職證明,也請一併提供清單。
什麼是曼島公司 Register of Directors?
Register of Directors 通常稱為「董事名冊」,記錄公司董事及其相關任職資料。完整名冊、現任董事節錄及已申報的董事變更文件,可能呈現不同範圍的資訊,送件前應先確認。
| 文件名稱或形式 | 主要核對內容 |
|---|---|
| Register of Directors | 公司董事及相應任職紀錄 |
| Current Register of Directors | 依所載基準日呈現的現任董事資料 |
| Certified Copy of Register of Directors | 經核證的名冊副本,須閱讀核證範圍 |
| Extract from the Register of Directors | 名冊節錄,內容取決於節錄範圍 |
| 董事變更申報文件 | 某次委任、卸任或其他已申報變更 |
標題相同的兩份文件,未必具有相同的資料範圍或證明形式。例如,一份只列目前董事姓名,另一份列出歷任董事及任職期間;是否適合本次用途,取決於收件方要確認什麼。
董事名冊可以協助確認任職身分;特定交易的簽署權限,仍應搭配相關批准及授權文件核對。
董事名冊在台灣有哪些用途?
| 使用情境 | 收件機構可能核對的事項 |
|---|---|
| 銀行開戶或 OBU 申請 | 公司董事及簽署代表的任職資料 |
| 銀行定期資料更新 | 現有資料與最新董事組成是否一致 |
| 董事或簽署人更換 | 新舊任職資料與銀行授權安排 |
| 境外公司投資台灣 | 申請文件上的公司代表及相關董事資料 |
| 商業合約與融資 | 簽署人任職身分及配套批准文件 |
| 股份交易與交割 | 指定日期的董事組成及變更銜接 |
| 公司盡職調查 | 現任與歷任董事資料及文件來源 |
請先向台灣收件方確認是否要求完整名冊、現任董事節錄、官方已申報文件,或由適當人士出具的任職證明。不同文件可互相補充,但是否接受替代,應以具體清單為準。
若銀行要求「董事及授權簽署人名單」,請分別確認兩組人士。獲授權操作帳戶的人可能不是董事,董事也未必是該帳戶的指定簽署人。
董事名冊應核對哪些欄位?
欄位會因公司制度、董事類型及文件版本而不同。下表是送件時可使用的核對清單,並非每一種名冊均須使用相同格式。
| 核對項目 | 應確認的內容 |
|---|---|
| 公司名稱 | 與註冊證書、銀行申請及其他文件一致 |
| 公司編號 | 包含文件上實際使用的完整編號及後綴 |
| 董事姓名或名稱 | 自然人姓名或法人董事的正式名稱 |
| 董事類型 | 自然人或法人,與公司適用制度相符 |
| 識別資料 | 依文件及收件要求核對相關資料 |
| 地址資料 | 了解該欄位實際代表的地址類型 |
| 委任日期 | 該人士何時開始擔任董事 |
| 卸任日期 | 已離任人士何時停止擔任董事 |
| 資料基準日 | 名冊反映哪一天的公司紀錄 |
| 出具或核證資料 | 出具人、核證人、資格、日期及證明文字 |
| 頁數與附件 | 是否完整,續頁與核證頁是否互相對應 |
部分文件另列國籍、出生資料或其他識別欄位。請按實際文件核對,避免自行添加未經確認的資料。
姓名拼寫、公司名稱或日期如有差異,應先確認是更名、不同拼寫方式、歷史紀錄,還是需要更正的錯誤,再安排正式核證。
公司保存的名冊與 Companies Registry 文件有何不同?
先分清楚文件由誰保存、向誰取得,以及誰對哪一項內容作出證明。公司保存的董事名冊,與登記機關保存的已申報文件,有不同的來源與資料範圍。
| 文件來源 | 使用時應確認 |
|---|---|
| 公司保存的董事名冊 | 是否完整、已更新,以及資料基準日 |
| 公司或註冊代理人提供的核證副本 | 核證人的資格、依據及核證範圍 |
| Companies Registry 已申報文件 | 申報種類、相關日期及是否另有後續變更 |
| 登記機關提供的核證副本 | 核證涵蓋哪份已申報文件及多少頁 |
| 第三方查冊摘要 | 資料來源、查詢日期及收件方是否接受 |
曼島 Companies Registry 的線上服務提供公司查詢,以及文件查看或購買功能。取得資料前,可先確認本次需要查閱哪一種文件,以及是否另需符合境外使用要求的核證版本。曼島 Companies Registry:公司查詢及文件服務
登記機關提供某份申報文件的核證副本,並不表示該文件一定呈現今日全部董事。公司或代理人出具的證明,也應保留其實際身分,不宜改寫成登記官出具的證明。
例如,已申報文件記錄董事 A 在某日辭任,這份文件可以協助核對該次變更,但要確認目前完整董事名單,仍應檢查其他相關紀錄。
1931 年法與 2006 年法公司的董事要求有何不同?
曼島有並存的 Companies Acts 1931–2004 與 Companies Act 2006 公司制度。確認董事名冊時,應先核對公司適用制度及現行章程。
| 項目 | 1931 年法制度 | 2006 年法制度 |
|---|---|---|
| 董事基本要求 | 至少兩名自然人董事 | 可有一名董事 |
| 法人董事 | 不允許 | 可在符合相關監管條件下擔任 |
| 公司秘書 | 須設公司秘書 | 法律不要求必須設公司秘書 |
| 註冊代理人安排 | 按公司適用要求確認 | 須有具適當資格的持牌註冊代理人 |
以上為兩種制度的基本差異;實際公司章程或特殊業務要求,仍須一併確認。Appleby:曼島公司制度、董事及當地要求
如果台灣清單要求「董事及秘書名冊」,而公司依 2006 年法成立且未設秘書,可先請公司或註冊代理人確認情況,再向收件方核對可接受的說明及替代文件。
文件未列秘書,不能單憑這一點判斷名冊不完整;同樣地,看到只有一名董事,也應先確認公司制度,而不是直接套用另一種制度的人數要求。
2025 年董事申報要求更新,準備文件時要注意什麼?
曼島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對 2006 年法公司的董事通知要求作出調整。董事名冊的後續變更須於變更後一個月內,使用 Form IM12 向登記官申報。曼島企業部:2006 年法公司董事通知新要求
原本用於通知停止提交董事名冊副本的 Form IM13,亦已停止接受。因此,準備現行資料時,應請註冊代理人依最新規則核對申報,不宜沿用舊版「可停止提交名冊副本」的說明。曼島政府:2025 年董事通知要求公告
| 文件情況 | 送件前應確認 |
|---|---|
| 最近有新任或卸任董事 | 公司名冊與適用申報是否已處理 |
| 只有過往年度文件 | 是否足以反映本次需要的任職日期 |
| 公司名冊與查冊資料不同 | 變更日期、申報內容及登記處理情況 |
| 沿用舊表格或舊代理人說明 | 是否符合現行申報要求 |
公司完成委任或卸任、更新內部名冊、遞交申報,以及登記機關處理文件,是需要分別核對的事項。即使幾份文件上的日期不同,也應先了解日期含義,再判斷是否存在錯誤。
曼島 Companies Registry 已列出 NMV-PN 13/2025 — Register of Directors 實務指引,可由當地承辦人按公司情況核對適用要求。曼島政府:2006 年法公司實務指引
現任董事、歷任董事與指定日期資料如何選擇?
文件應對應收件方要確認的時間。例如,今天申請開戶可能需要目前董事資料;查核去年簽署的合約,則可能需要證明簽署當時的任職情況。
| 收件目的 | 可先確認的文件範圍 |
|---|---|
| 確認目前董事 | 載明近期基準日的現任董事資料 |
| 查核過往簽署人 | 涵蓋簽署當日的任職紀錄 |
| 核對完整變更過程 | 包含相關歷任董事及任職期間的資料 |
| 交割時更換董事 | 交割前後的名冊、變更文件及批准資料 |
如完整名冊包含已卸任人士,應保留卸任日期及相關標示,讓收件方能清楚識別其歷史身分。不要只因某人的姓名仍出現在完整名冊上,就將其列為現任董事。
收件方只需要現任董事時,可先確認是否接受正式節錄或適當證明。需要節錄的範圍,應由有權出具或核證的人士確認,不宜自行刪除歷史頁面。
委任日、申報日、出具日與核證日有何不同?
| 日期 | 主要代表的事項 |
|---|---|
| Date of Appointment | 文件所載的董事委任日期 |
| Date of Cessation | 文件所載的卸任日期 |
| Filing Date | 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報或被記錄的日期 |
| As at Date | 名冊或證明反映的資料基準日 |
| Issue Date | 該份文件的出具日期 |
| Certification Date | 核證人士完成相應證明的日期 |
| Apostille Date | Apostille 的簽發日期 |
例如,文件今天完成副本相符核證,但其內容仍是兩年前的董事名單,便不能只憑核證日期,把它視為今日的任職確認。
如台灣銀行要求「三個月內文件」,應先確認對方指資料基準日、文件出具日,還是核證日期。先釐清日期要求,才能判斷應重新取得名冊、補充近期證明,或使用現有版本。
指定日期的歷史資料,即使今天才出具,也應清楚標示其證明的是哪一個時間點。
董事名冊可以證明簽約、開戶或轉帳權限嗎?
董事名冊可協助核對某人的董事身分。是否能單獨代表公司簽署特定合約、申請開戶、借款或操作帳戶,還需查看公司批准及相關授權安排。
| 文件 | 可協助核對的事項 |
|---|---|
| Register of Directors | 董事身分及任職期間 |
|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公司組織、批准與簽署規則 |
| Board Resolution | 本次事項的公司批准及指定代表 |
| Power of Attorney | 受任人獲授予的具體代理權限 |
| Bank Mandate | 銀行接受的帳戶操作及簽署安排 |
| 身分證明文件 | 實際簽署人士的個人身分 |
例如,公司有 A、B 兩名董事,而某項交易要求兩人共同簽署。名冊能協助識別 A、B 的任職資料;是否可以由 A 單獨簽署,仍須核對本次交易的批准與簽署要求。
銀行要求更新董事名冊時,也可一併核對是否需要更新指定簽署人、聯絡人及相關授權表格。
董事名冊與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有何不同?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任職證明)**通常以證明書方式,列出所核實的現任職務及公司資料;Register of Directors 則著重董事名冊本身及其任職紀錄。實際內容取決於文件文字、出具人與證明範圍。
| 比較項目 | 董事名冊 | 任職證明 |
|---|---|---|
| 常見呈現方式 | 名冊、表格或正式節錄 | 證明書 |
| 董事資料 | 董事及相關任職紀錄 | 證明書明確列出的任職資料 |
| 歷史資料 | 依完整名冊或節錄範圍而定 | 須看是否明確包含 |
| 其他公司資料 | 依名冊內容而定 | 可能包含其他明確證明事項 |
| 收件用途 | 核對董事名冊及相關日期 | 核對證明書所述的任職或公司事項 |
如果銀行清單要求 Register of Directors,已有任職證明時可先提交完整掃描檔供確認。即使兩份文件都列出相同董事,也應先確認是否接受替代,以及是否另有核證或日期要求。
法人董事如何與實際簽署人對應?
在適用制度容許且符合相關條件時,名冊上的董事可能是另一家公司。此時應保留法人董事的正式名稱,並另行核對代表該法人行事的自然人及其權限。
| 層次 | 應確認的資料 |
|---|---|
| 曼島公司 | 本次申請或交易的公司名稱及編號 |
| 法人董事 | 名冊上所列法人的正式名稱及識別資料 |
| 法人董事的代表 | 實際簽署人士的姓名、身分與權限依據 |
| 本次事項 | 相關決議、授權及簽署要求 |
例如,名冊記載 X 公司擔任董事,而文件由自然人 Y 簽署,便應說明 Y 代表哪一個實體、以何種身分簽署,以及所依據的批准資料。
請勿將法人董事的聯絡人,直接填成曼島公司的自然人董事。台灣收件方如另需法人董事的註冊或代表資料,可在辦理核證前一併確認。
董事、股東、最終受益人與銀行簽署人如何區分?
同一人可能兼具數種身分,但各種身分應以相應資料核對。董事名冊主要處理董事資料,不能單憑其內容推定公司全部股權或最終控制關係。
| 身分 | 通常核對的資料 |
|---|---|
| 董事 | 董事名冊及任職資料 |
| 登記股東或成員 | Register of Members 及相關持有資料 |
| 最終受益人 | 依收件要求提供的持股、控制及識別資料 |
| 銀行授權簽署人 | 銀行授權表格、決議及身分資料 |
| 交易代理人 | 授權書及相關批准文件 |
名冊上的董事如被稱為 nominee director,仍應據實呈現其董事身分及任職資料;這個稱呼本身不會識別公司的最終受益人,也不會省略其適用職責。
若銀行同時要求董事、股東及受益人清單,可先逐項對照,讓每份文件回答相應的問題。
董事地址與個人資料應如何處理?
先確認名冊實際欄位、台灣收件需求及可接受的文件範圍。文件列出的地址可能具有特定用途,不宜在翻譯或整理時自行改成另一種地址。
| 資料情況 | 可先確認的處理方式 |
|---|---|
| 地址與身分文件不同 | 了解各欄位的地址性質及資料日期 |
| 銀行另需地址證明 | 依銀行要求準備相應支持資料 |
| 希望只提供必要欄位 | 確認是否接受適當出具的正式節錄 |
| 已完成核證或 Apostille | 保留原有內容、附件及裝訂 |
查冊可取得哪些董事資料,應以當時可提供的紀錄及適用規則為準。不要一概假設所有個人欄位都公開,或所有住址都不會出現在文件內。
如需減少不必要的個人資料,應在文件製備及核證前確認可接受的版本。自行塗黑已核證文件的欄位,可能使送件內容不再對應原有證明。
只有 PDF、查冊下載檔或掃描本,可以先開始嗎?
可以先提供完整電子檔核對。請說明它是公司系統匯出的名冊、登記機關下載文件、紙本掃描檔,還是已完成核證的電子副本。
| 現有文件 | 下一步應確認 |
|---|---|
| 公司提供的 PDF | 來源、資料基準日及是否需正式核證 |
| 線上查冊下載文件 | 文件種類、申報日期及是否需核證副本 |
| 紙本名冊掃描檔 | 正本保存位置及後續製備方式 |
| 已核證副本 | 核證範圍、附件及後續合法化要求 |
| 已有 Apostille | 證明對象、文件完整性及館處受理要求 |
自行列印下載檔,不會自動取得登記機關核證或公證人的證明。是否能使用列印本、電子文件或核證副本,應在正式送件前確認。
請保留全部頁面、頁碼及證明附件。如公司名稱、董事任職日期或文件來源尚有疑義,可先處理這些事項,再安排紙本及跨國寄件。
董事名冊核證、公證及 Apostille 分別處理什麼?
名冊內容、核證範圍及 Apostille 所確認的對象,應分別看清楚。台灣要求「董事資料證明」時,也要確認其具體需要。
| 程序或證明 | 應核對的範圍 |
|---|---|
| 公司名冊更新 | 公司紀錄是否已反映相關委任及卸任 |
| 副本相符核證 | 提交副本與所核對文件是否相符 |
| 任職資料確認 | 依何種紀錄確認哪些人士及哪個日期 |
| 簽名核證或公證 | 對哪位簽署人及哪些事項作出證明 |
| Apostille | 文件上適用簽名、印章或印鑑的確認 |
| TRO 愛丁堡驗證 | 按館處要求辦理供台灣使用的驗證 |
例如,核證文字只表示副本與所見文件相符,便應按這個範圍理解。若銀行另需確認「截至指定日期的全部現任董事」,應先安排能明確涵蓋該事項的適當文件。
曼島法院提供 Apostille 申請服務。實際使用公司名冊、已申報文件或核證副本時,應先確認哪個簽名或印章可供辦理。曼島法院:Apostille 說明及申請表
完成 Apostille 後,請保留名冊、核證頁及全部附件的完整裝訂。Apostille 不會更新董事名單,也不會替公司補作委任、卸任或交易批准。
已有曼島 Apostille,還需要 FCDO Apostille 嗎?
TRO 愛丁堡辦事處的指引接受經 FCDO 或 Isle of Man Courts of Justice 合法化的文件。已有適用的曼島 Apostille 時,可先核對現有整套文件是否符合後續要求。TRO 愛丁堡:文件合法化要求
曼島及 FCDO Apostille 不應一律視為連續必辦程序。個案另有英國證明文件或指定要求時,再確認適用的英國核證及 FCDO 安排。
FCDO 對可接受的文件、簽名、印章及紙本或電子形式有其要求。應先向收件方確認使用原始文件或副本,以及所需證明形式。英國政府:文件合法化要求
Ginkgo Advisory 提供 solicitor certification(英國律師文件證明)。如個案指定 Notary Public 公證,會先確認並協調適當安排。
如個案需要 FCDO 紙本 Apostille 加急,在文件齊備、必要的英國證明完成並符合受理條件後,該服務階段通常約需 2 個工作天。這項時間不包括名冊更新、曼島核證、館處驗證及各段快遞。
董事名冊應送 TRO London 還是 TRO Edinburgh?
曼島文件應按受理轄區送 **TRO Edinburgh(愛丁堡辦事處)**處理。駐英國台北代表處的商業文件指引已列明曼島文件的館處安排。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商業文件受理範圍
Ginkgo Advisory 可協調倫敦收件,核對文件後依適用轄區安排遞交。代理人位於倫敦,或個案另有英國律師核證,不會自行改變曼島原始文件的受理轄區。
如果銀行清單寫的是「TRO London」,請提供清單原文,先確認愛丁堡辦事處驗證是否符合本次要求。核證頁或附件由不同地區出具時,也請一併提供,以確認整套文件的處理方式。
曼島公司董事名冊台灣驗證:九個辦理步驟
第一步:提供台灣收件清單
提供銀行、投資承辦人或交易律師的要求,說明用途、份數、截止日及翻譯需求。先確認需要董事名冊、現任董事節錄、已申報文件或其他證明。
第二步:確認公司制度與文件來源
核對公司名稱、完整編號及適用公司法制度。確認現有文件由公司、註冊代理人、登記機關或其他人士提供,以及文件的實際性質。
第三步:核對董事資料與所需日期
核對現任及歷任董事、委任與卸任日期、資料基準日及相關變更。近期有董事變動時,請公司或當地承辦人確認名冊與適用申報的處理情況。
第四步:取得合適版本並完成所需核證
依收件要求取得完整名冊、正式節錄或相關文件副本。先確認需要副本相符核證、任職資料確認或公證,再由適當人士完成相應證明。
第五步:辦理適用 Apostille
按文件來源及證明形式安排曼島 Apostille。個案另需英國證明與 FCDO 程序時,依確認後的範圍辦理,並檢查名冊與證明頁的對應關係。
第六步:安排倫敦收件與完整性核對
Ginkgo Advisory 可協調倫敦收件,核對名冊、核證頁、Apostille、附件及申請資料。寄件前確認份數與清單,並保留完整掃描檔及快遞追蹤紀錄。
第七步:準備 TRO 愛丁堡申請資料
按申請方式備妥驗證申請表、已完成所需合法化的文件、整套影本、公司及申請人資料,以及適用的代理授權文件。
第八步:遞交並完成館處驗證
按愛丁堡辦事處當時的受理方式安排遞交、付款及領件。如有截止日,可先確認加急是否適用;實際安排以文件獲接受及辦事處確認為準。
第九步:核對完成文件並寄往台灣
完成後核對董事名冊、全部附件及各項證明頁,再按約定安排國際快遞。需要多套文件或翻譯時,提前確認製備方式,並保留完整裝訂。
TRO 愛丁堡申請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愛丁堡辦事處要求準備已完成適用合法化的文件、包含 Apostille 的影本,以及相應識別資料。由代理人辦理時,亦須備妥適用的授權及代理人資料。TRO 愛丁堡:文件驗證申請要求
| 準備項目 | 核對重點 |
|---|---|
| 驗證申請表 | 使用適用表格,填妥資料並完成所需簽署 |
| 待驗證文件 | 董事名冊、全部附件、核證頁及 Apostille |
| 整套影本 | 與送件文件一致,包含全部證明頁 |
| 公司識別資料 | 公司名稱、編號及按要求提供的註冊證明 |
| 申請人資料 | 個人身分及代表公司申請的相關資格 |
| 代理授權 | 委託他人代辦的授權及代理人識別資料 |
| 費用與領件安排 | 核對付款、領件或回郵方式 |
董事名冊列出某人擔任董事,不表示館處申請的全部代表資格及代理授權資料已齊備。請按本次申請方式確認是否另需公司授權函、董事決議或其他支持文件。
如同時驗證名冊、章程及授權書,應逐份列明所需份數與證明安排,讓文件清單、實際送件及付款項目互相對應。
董事名冊需要中文翻譯嗎?
先向台灣收件機構確認是否接受英文,以及是否要求全文中文翻譯、特定翻譯人或翻譯證明。需要翻譯時,應保留原文件的職務、日期與資料範圍。
| 英文用語 | 常用中文及核對重點 |
|---|---|
| Register of Directors | 董事名冊 |
| Director | 董事,避免一律譯為董事長 |
| Corporate Director | 法人董事 |
| Date of Appointment | 委任日期或任職起日 |
| Date of Cessation | 卸任日期或停止任職日期 |
| Current Directors | 現任董事,須配合資料基準日 |
| Former Directors | 歷任或已卸任董事,保留相關期間 |
| Certified Copy | 核證副本,按核證文字說明範圍 |
| Extract | 節錄,保留其範圍與限制 |
| As at | 截至或於指定日期的資料狀態 |
名冊列出的 director 不一定是台灣用語中的「負責人」,也不必然是董事長。中文職稱應按文件實際記載及本次用途確認。
姓名如無既定中文寫法,可先確認收件方接受的呈現方式,並保留英文姓名供比對。法人董事的名稱,也應與其註冊資料一致。
需要整套翻譯時,請確認範圍是否包含核證頁、Apostille、附件及館處驗證頁,避免正式送件時缺少證明文字的翻譯。
董事剛更換、公司更名或重新登記,如何銜接文件?
公司資料近期變動時,可先整理新舊文件及相關生效日期,讓台灣收件方看得出各份文件之間的關係。
| 變動情況 | 可先整理的支持資料 |
|---|---|
| 新任董事 | 委任資料、更新後名冊及適用申報資料 |
| 董事卸任 | 卸任資料、相關日期及更新後名冊 |
| 董事姓名或法人名稱變更 | 更名或身分銜接資料 |
| 公司更名 | 更名證明及使用現名的文件 |
| 公司重新登記 | 重新登記文件、目前制度及相關識別資料 |
| 更換註冊代理人 | 現任代理人資料及公司紀錄交接情況 |
例如,合約使用公司舊名,而近期董事名冊使用新名,可透過相應更名證明協助銜接。請勿直接在已簽署的合約或已核證名冊上修改名稱。
新任董事資料已完成更新時,也應確認本次決議、授權書及銀行簽署安排是否需要配合調整。不同文件的適用日期,應由公司及承辦人一併核對。
常見補件原因與處理方式
| 情況 | 建議先確認 |
|---|---|
| 只有董事姓名,沒有資料基準日 | 是否需能確認特定日期任職情況的文件 |
| 已卸任董事被列為現任 | 核對委任、卸任及名冊標示 |
| 公司名冊與已申報資料不同 | 查明變更、申報及登記處理情況 |
| 核證只涵蓋副本相符 | 收件方是否另需現任董事確認 |
| 法人董事與自然人代表混寫 | 分清法人名稱、代表身分及權限 |
| 姓名或公司編號不一致 | 核對正式資料及必要的銜接文件 |
| 只提交名冊,缺少交易授權 | 確認所需決議、POA 或銀行表格 |
| 缺少續頁、核證頁或附件 | 取得完整版本再安排後續程序 |
| 中文翻譯改變職務或日期含義 | 對照原文修正並確認翻譯要求 |
發現差異時,應先確認正確紀錄及出具來源,再決定重新取得文件、補充說明或重新核證的範圍。
已完成核證、Apostille 或館處驗證的文件,如需更改內容,請先確認相應處理方式。換頁、塗改或拼接不同版本,可能使原證明無法對應送件內容。
辦理時間、費用與多份文件如何安排?
總時間取決於文件取得、公司紀錄更新、適用申報、核證或公證、Apostille、館處受理及各段快遞。近期董事變更尚待處理時,應把取得合適版本的時間納入安排。
| 階段 | 可能影響時間或費用的因素 |
|---|---|
| 文件取得 | 現任或歷史資料、完整名冊或節錄、所需份數 |
| 紀錄核對 | 董事變更、姓名差異、公司更名及相關資料 |
| 核證或公證 | 證明範圍、文件來源及需核對的支持資料 |
| Apostille | 適用簽名、證明形式及處理安排 |
| 館處驗證 | 文件是否齊備、當時受理方式及進度 |
| 翻譯與快遞 | 語言、頁數、寄送地點及份數 |
Ginkgo Advisory 可依完整掃描檔、台灣收件要求及截止日確認處理範圍並提供報價。需要多家機構各自留存文件時,請先說明是否須製備多套獨立核證及驗證版本。
一套文件完成後自行影印,不等於取得另一套相同證明形式的文件。多份董事名冊、決議及授權書,也應逐項確認是否能合併處理以及各收件方是否接受。
個案需要 FCDO 紙本 Apostille 加急時,約 2 個工作天僅指符合條件後的該服務階段。TRO 加急是否可行、館處進度及國際快遞時間,應另行確認。
常見問題
1. 曼島公司 Register of Directors 中文是什麼?
通常稱為「董事名冊」,記錄公司董事及相關任職資料。文件可能是完整名冊、現任董事版本或正式節錄,應先確認本次需要的範圍。
2. 董事名冊一定由 Companies Registry 出具嗎?
不一定。公司保存的名冊、公司或代理人提供的核證副本,以及登記機關提供的已申報文件,具有不同來源與證明範圍,應依台灣收件要求選擇。
3. 曼島 2006 年法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嗎?
可以,但仍須核對公司章程及其他適用要求。1931 年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則為至少兩名自然人董事,因此應先確認公司目前適用制度。
4. 2006 年法公司董事變更,還能沿用舊版停止申報安排嗎?
應依 2025 年 4 月起的新要求核對。後續名冊變更須於一個月內使用 IM12 申報,原本用於通知停止提交名冊副本的 IM13 已停止接受。
5. 董事名冊可以代替任職證明嗎?
須看收件清單及證明內容。兩者可能包含相同姓名,但文件形式、資料範圍及出具方式不同;已有其中一份時,可先請收件方確認是否接受替代。
6. 列在董事名冊上的人,可以單獨代表公司簽約嗎?
不能只憑名冊判斷。名冊協助核對任職身分,特定交易的批准、簽署組合及權限,仍應核對章程、決議、授權書或相關銀行安排。
7. 最近才核證的名冊,就是最新董事資料嗎?
不一定。核證日期與資料基準日不同,副本相符核證也未必包含現任董事確認。應先核對名冊反映的日期及核證文字。
8. 只有 PDF 或查冊下載檔,可以先辦理嗎?
可以先提供完整檔案核對。後續再按文件來源及收件要求,確認是否需更新版本、取得核證副本、安排公證或提供紙本文件。
9. 董事名冊應送 TRO London 還是愛丁堡?
曼島文件應按轄區要求送 TRO Edinburgh(愛丁堡辦事處)。Ginkgo Advisory 可協調倫敦收件,後續仍依文件來源及館處要求安排。
10. 已有曼島 Apostille,還要辦 FCDO 嗎?
不應一律視為需要再辦。愛丁堡指引接受經 FCDO 或曼島法院合法化的文件;先核對現有整套文件,另有英國證明或指定要求時,再確認 FCDO 程序。
辦理曼島公司董事名冊台灣驗證
需要將 曼島 Register of Directors 用於台灣銀行、OBU、投資或商業交易?Ginkgo Advisory 可協助核對董事名冊版本、日期與台灣收件要求,協調適用核證及 Apostille、TRO 愛丁堡驗證、倫敦收件及寄往台灣的國際快遞。
請先提供:
- 公司名稱、完整註冊編號及已知的公司法制度。
- 董事名冊、全部附件與核證頁的完整掃描檔。
- 台灣收件機構的文件清單及所需資料日期。
- 現有 Apostille,以及近期董事變更或相關支持資料。
- 所需份數、翻譯需求、截止日及收件地點。
Line: ginkgoadvisory

聯絡我們

地址
Suite 161, 30 Red Lion Street, London, TW9 1RB, Engla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