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英國律師主導的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文件證明支援服務
我們的英國律師可協助處理整個文件流程:
核實 · 律師認證 · 英國外交部 FCDO 海牙認證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倫敦辦事處/愛丁堡辦事處文件驗證



關於作者
林律師是常駐倫敦的英格蘭及威爾斯執業律師,受英國律師監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監管,並已於英國外交、國協及發展事務部(FCDO)完成相關登記。 他曾於多間國際律師事務所及企業擔任法律顧問與公司內部律師,具備豐富的法律、文件認證及跨境實務經驗。 在 Ginkgo Advisory,每宗 Apostille 海牙認證及文件認證及跨境驗證個案均由林律師親自監督,確保整個流程具備一致性、準確度及端到端品質管理。
KH Lam, LLB, LLM
Ginkgo Advisory 法律顧問
塞席爾公司在台灣辦理銀行開戶、OBU 業務、投資、融資或合約簽署時,收件方可能要求 Board Resolution(董事會決議),確認公司已批准哪些事項、由誰代表公司,以及授權的範圍與限制。
辦理 塞席爾公司董事會決議台灣驗證,應先確認決議如何通過、簽署人以何種身分簽名,以及送件版本是否包含完整附件。再依文件來源、實際簽署地與收件要求,安排適用的核證、公證、Apostille 及駐外館處驗證。
Ginkgo Advisory 可協助核對台灣收件清單、協調正式文件與證明安排,提供 solicitor certification(英國律師文件證明),並按個案需要安排 FCDO 紙本 Apostille、TRO London 文件驗證、倫敦收件及寄往台灣的國際快遞。
以下以塞席爾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IBC,國際商業公司)**的董事決議為主。公司採用其他制度、受特別規則約束或已有章程修訂時,應由公司及適當承辦人確認本案要求。
塞席爾 Board Resolution 是什麼文件?
董事會決議記錄董事層級作成的公司決定,例如批准開立銀行帳戶、接受融資條件、簽訂投資合約,或授權特定人士提交資料與簽署文件。
台灣收件清單所稱的「董事會決議」,可能指一份董事書面決議,也可能指會議紀錄內的決議,或從正式紀錄製備的核證摘錄。
| 常見文件名稱 | 文件重點 | 送件前應確認 |
|---|---|---|
| Board Resolution | 董事批准的決定及授權 | 實際採用的批准程序 |
| Written Resolutions of the Directors | 以書面程序作成的董事決議 | 完整同意紀錄及適用門檻 |
| Minutes of a Meeting of the Directors | 董事會議紀錄 | 出席、表決及決議記載 |
| Certified Extract of Board Resolutions | 經核證的決議摘錄 | 摘錄範圍、來源及附件 |
| Certificate Confirming Resolutions | 就指定決議出具的確認文件 | 出具人、支持紀錄及確認文字 |
文件標題相近,不代表證明範圍相同。若銀行指定「經核證且仍有效的開戶決議」,應確認現有文件是否同時涵蓋副本來源與決議狀態。
董事會決議由誰提供?是政府核發的證書嗎?
董事決議源自公司的決策及正式紀錄。公司可向董事、公司秘書、註冊代理人或其他適當紀錄保管人查詢所需副本與製備安排。
Board Resolution 不是由登記機關代公司批准交易的官方證書。 註冊代理人協助製備、保存或核證文件,也不等於代理人已代替董事完成必要表決。
| 文件來源 | 應核對的事項 |
|---|---|
| 公司提供的書面決議 | 正式版本、董事同意與附件 |
| 董事會議紀錄 | 會議資料及被批准的決議內容 |
| 秘書或保管人提供的摘錄 | 核證資格、來源及摘錄範圍 |
| 註冊代理人協助提供的文件 | 其處理角色及所依據的公司紀錄 |
| 銀行提供的空白範本 | 是否已由公司完成適用批准 |
如現有檔案只是草稿,應先由公司完成決策程序。後續律師證明或 Apostille,無法代替尚未作成的公司決定。
先核對現行章程,才能確認董事如何作成決議
辦理前,請準備公司現行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組織大綱及章程),連同相關修訂文件,供公司及承辦人核對。
| 核對項目 | 與本次決議的關係 |
|---|---|
| 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 | 確認作成決議的法律實體 |
| 現行董事及任職日期 | 確認決議當日的決策人 |
| 董事權限與限制 | 判斷事項是否在董事可批准的範圍 |
| 會議或書面決議程序 | 確認應採用的方式及門檻 |
| 利害關係與表決安排 | 確認哪些董事可參與及如何記錄 |
| 股東或其他同意 | 確認本案是否另需批准 |
| 授權及文件簽署方式 | 確認決議後如何執行交易 |
成立時的章程未必仍是完整現行版本。公司曾修改董事人數、保留事項或授權規則時,應將修訂一併提供。
銀行範本可以反映銀行希望取得的授權內容,但公司仍須依本身適用規則完成批准。範本上預留兩個簽名欄,不足以單獨決定本公司的表決要求。
會議決議與書面決議,需要多少董事同意?
IBC 法第 155 條區分兩種程序:會議決議在章程沒有另定時,以出席且有權表決董事所投票數的多數通過;書面決議依章程指定的多數門檻,章程沒有相關規定時,須由全部有權表決董事同意。IBC 法第 155 條:董事決議
| 程序 | 實務核對重點 |
|---|---|
| 董事會議 | 通知、出席、法定人數及表決結果 |
| 董事書面決議 | 章程規則、同意者資格及全部所需同意 |
| 核證決議摘錄 | 原決議程序,以及本次摘錄的證明方式 |
不能把會議表決的多數規則,直接套用成所有書面決議都只要過半董事簽名。 反過來,會議紀錄只有主席或核證人簽署,也不代表原會議只有一人參與批准。
遇到棄權、利益衝突、替任董事或不同表決權安排時,請由適當承辦人確認應如何計算。不要只看簽名數量,就判定決議是否已完成。
只有一名董事,或董事是法人,應如何處理?
IBC 法第 130 條容許公司按適用規則設一名董事,章程仍可能規定董事人數及其他條件。唯一董事作成決議前,應確認有效任職、現行章程及本次事項的批准要求。IBC 法第 130 條:董事人數
| 董事情況 | 建議準備的支持資料 |
|---|---|
| 唯一自然人董事 | 任職資料、章程及正式決議 |
| 多名董事 | 決議當日名單與相應出席或同意紀錄 |
| 法人董事 | 法人身分,以及實際簽署人的代表資格 |
| 替任董事 | 任命資料、有效期間與可行使的權限 |
| 董事剛更換 | 任命、辭任及決議日期的銜接資料 |
法人董事的員工在文件上簽名時,應清楚標示其代表哪個法人、該法人又以何種身分參與決議。不能只列自然人姓名,讓收件方無法理解代表關係。
若銀行另要求自然人簽署、身分核實或特定聲明,應把要求交給公司與承辦人確認如何配合。
台灣銀行開戶與 OBU 決議應寫清楚哪些事項?
開戶決議需要讓銀行看懂公司批准的業務、申請人與帳戶操作權限。只有「同意在台灣開戶」一句,可能不足以處理銀行要求的簽署及網路銀行安排。
| 授權項目 | 建議核對內容 |
|---|---|
| 銀行與帳戶 | 正確銀行名稱、分行及帳戶或業務類型 |
| 開戶申請 | 可提交申請、補件及簽署表格的人士 |
| 帳戶操作 | 可辦理付款、轉帳或其他指定操作的人士 |
| 簽署組合 | 單獨、共同、任兩人或指定組合 |
| 交易限制 | 適用幣別、金額或其他限制 |
| 網路銀行 | 使用者、管理人、製單及覆核權限 |
| 銀行條款 | 被批准的表格、合約或服務條件 |
| 既有授權 | 本次是否新增、修改或撤銷先前安排 |
例如,公司授權甲提交開戶資料,並由乙、丙共同簽署付款指示,甲不會僅因負責申請就自動取得單獨付款權限。決議、銀行表格及簽名樣式應能相互對應。
銀行另有制式決議時,宜先核對範本內容與公司章程。需要更改授權人、金額或簽署組合,應由公司確認正確批准程序,再安排正式文件。
投資、借款、擔保與合約簽署的決議有何不同?
交易類決議通常需要更精確地識別公司承擔的事項與授權邊界。公司參與集團交易時,也應分別辨識借款人、出資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的實體。
| 用途 | 應清楚識別的內容 |
|---|---|
| 投資或股份交易 | 標的、相對人、金額及批准的交易文件 |
| 借款或授信 | 金融機構、額度、幣別及主要條件 |
| 保證或擔保 | 被擔保義務、相應範圍及相關文件 |
| 商業合約 | 合約當事人、版本及簽署安排 |
| 委任代理人 | 具體工作、權限、期限與轉委任安排 |
請由公司及交易承辦人確認,是否另需股東批准、既有融資契約下的同意或其他程序。董事會通過一份決議,不表示所有交易條件都已完成。
如決議批准的是特定版本合約,而後續金額、保證範圍或相對人有實質調整,應先確認原授權能否涵蓋修訂,再簽署最終文件。
董事有利害關係,或同時代表交易雙方,如何準備?
公司應把本次交易中的角色及關係交給適當承辦人審視,確認應如何披露、參與討論及表決,並記錄需要的程序。
| 需要釐清的情況 | 建議整理的資料 |
|---|---|
| 董事同時代表另一交易方 | 各方公司及代表身分 |
| 與董事或關係人交易 | 關係、條件及公司批准資料 |
| 部分董事不參與表決 | 原因、適用規則及表決紀錄 |
| 另需股東或其他同意 | 相應批准文件及條件 |
不宜預設所有有利害關係的董事都能照常計票,也不宜在未確認規則前,把他們全部排除後自行認定已達法定人數。
若台灣收件方要求決議確認「已完成必要披露或批准」,應由掌握公司紀錄且具適當資格的人士據實確認。副本核證本身未必包含這類法律或事實判斷。
可以視訊開會、電子同意,或分別簽署嗎?
IBC 法第 153 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電話或電子參與可計為出席;第 155 條亦容許書面電子同意及同式文件分別簽署。實際安排仍須核對章程及適用程序。IBC 法第 153、155 條:電子參與與書面決議
| 採用方式 | 應保留或確認 |
|---|---|
| 電話或視訊會議 | 出席者、參與方式及正式會議紀錄 |
| 董事書面同意 | 完整決議文字及相應同意紀錄 |
| 分別簽署同式文件 | 各份內容一致,附件及版本可辨識 |
| 電子簽署 | 原始電子檔、簽署紀錄及可核實來源 |
| 紙本掃描回傳 | 原件位置與後續證明所需形式 |
公司決策程序可採用電子方式,與銀行、公證人或館處接受何種證據,是兩個需要分別確認的問題。 不應僅因電子平台顯示已完成,就預設後續全部程序都能只用 PDF。
如實際採用書面程序,文件應如實反映書面決議,不要填入未曾舉行的會議地點或虛構出席情況。
簽署決議、核證摘錄與簽署合約,是同一種權限嗎?
這些簽名可能由不同人士完成,應按每一個簽名所要證明或執行的事項辨識。
| 簽名的用途 | 應確認的資格及依據 |
|---|---|
| 同意董事書面決議 | 有權參與該決議的董事身分 |
| 簽署會議紀錄 | 適用規則與實際會議紀錄 |
| 核證決議副本或摘錄 | 核證資格及可供核對的來源文件 |
| 代表公司簽署交易文件 | 決議授權及適用文件簽署要求 |
| 簽署館處代理授權 | 本次申請的代表資格及委任範圍 |
例如,一名適當核證人可以在決議摘錄上簽名,但是否有權代表公司簽署貸款契約,仍須另看授權內容。
同樣地,獲授權簽署合約的人士不一定是董事。請把其身分、權限來源與正式簽署方式清楚呈現,避免收件方把核證人、董事及交易簽署人混為一談。
可以只提供核證決議摘錄嗎?
收件方接受時,可由適當人士根據正式紀錄製備 Certified Extract of Board Resolutions(核證董事決議摘錄),保留本次用途需要的批准及授權內容。
| 核對項目 | 摘錄應能清楚呈現 |
|---|---|
| 公司識別 | 正式名稱及註冊編號 |
| 原始紀錄 | 會議紀錄或董事書面決議 |
| 決議日期 | 本次摘錄所對應的決議 |
| 批准及授權 | 相關條文、限制及生效條件 |
| 被引用附件 | 銀行表格、合約或授權名單 |
| 核證資料 | 核證人、身分、日期與證明範圍 |
如原會議同時討論其他交易,可先確認銀行是否只需指定摘錄。應由適當人士製備正式版本,避免自行刪頁後仍以完整會議紀錄名義送件。
收件方若要求確認決議「仍有效且未撤銷」,應先確認由誰依據哪些紀錄作出該聲明。單純證明副本與所見原件相符,不會自動包含決議目前狀態。
決議日期、簽署日期與核證日期如何區分?
| 日期或條件 | 應核對的事項 |
|---|---|
| 會議日期 | 實際舉行會議及表決的時間 |
| 書面同意日期 | 各份正式同意的簽署或確認時間 |
| 決議通過日期 | 適用程序完成的日期 |
| 生效條件或期限 | 授權何時開始、屆滿或終止 |
| 摘錄及核證日期 | 本次製備副本或證明的日期 |
| Apostille 與館處驗證日期 | 後續證明程序完成的日期 |
分別簽署時,不應直接把第一位董事簽名日當作整份決議已通過的日期;請按實際同意紀錄與適用規則確認。
新的核證或 Apostille 不會延長原授權,也不會讓已撤銷的決議重新生效。 如需重新確認或新增授權,應由公司依正確程序作成文件,使用真實日期。
銀行要求「近期決議」時,請確認它指決議日期、近期狀態確認,還是近期核證,以及期限以哪個送件階段計算。不能一律套用三個月或六個月。
附件、銀行範本與合約版本要如何對應?
決議如引用「附件 A 的授權書」或「提交董事審閱的合約」,送件前應確認如何識別被批准的版本,及收件方是否要求把附件一併核證。
| 版本資訊 | 可協助避免的問題 |
|---|---|
| 文件名稱及當事人 | 混用其他公司或交易的合約 |
| 日期或版本編號 | 使用未經批准的修訂版本 |
| 附件名稱及頁數 | 遺漏續頁、授權表或條款 |
| 金額、幣別與限制 | 決議及交易文件內容不一致 |
| 核證頁描述 | 證明範圍無法對應實際附件 |
完成簽署或核證後,不宜自行替換附件、增加授權人或改寫金額。需要變更時,先由公司確認所需批准,再由出具人處理新的正式版本及證明安排。
對方要求使用新版銀行表格時,也應確認是否只是格式調整,或已改變原決議批准的權限與責任。
董事更換、公司更名或授權調整後,舊決議還能使用嗎?
應先查看原決議的有效期間、終止條件及後續文件,再核對本次用途。董事更換這件事本身,不足以單獨判斷每項既有授權是否延續或終止。
| 變更情況 | 送件前應整理 |
|---|---|
| 公司更名 | 更名文件及前後名稱對應 |
| 董事更換 | 任職變動及決議當日資料 |
| 簽署人離職或被撤換 | 新決議、撤銷通知及銀行處理情況 |
| 帳戶或服務調整 | 新舊授權的適用範圍 |
| 交易金額或條件改變 | 修訂文件及相應批准 |
| 既有授權到期 | 是否需要新授權及正式文件 |
如公司已通知銀行撤銷某位簽署人,新的送件資料應能反映實際安排。不能只取得舊決議的新核證副本,就當作該人士仍有相同權限。
董事決議通常要搭配哪些公司文件?
| 配套文件 | 可協助確認的事項 |
|---|---|
|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公司註冊成立及識別資料 |
|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 證書明確確認的公司登記狀態 |
|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公司權限、章程限制及決策程序 |
| Register of Directors | 相應日期的董事資料 |
|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 任職及證明書所列的其他事項 |
| Register of Members | 需要股東批准時的成員及持股資料 |
| Shareholder Resolution | 本次事項所需的股東層級批准 |
| Power of Attorney | 受任人獲授權執行的具體事項 |
| 銀行授權表與簽名樣式 | 銀行接受的操作及簽署安排 |
董事名冊可協助辨識董事,任職證明書可確認其明載事項,但兩者不會自動代替本次開戶或投資決議。董事決議批准簽署授權書,也不代表那份授權書已經正式簽署完成。
請先按台灣收件清單選擇文件,再確認每份的核證及驗證要求。將多份資料放在同一套裝訂中,不代表一張 Apostille 必然涵蓋每份文件的所有簽名。
只有 PDF、草稿或舊掃描檔,可以先開始嗎?
可以先提供完整電子檔核對,並註明檔案來源及目前狀態。
| 現有文件 | 下一步應確認 |
|---|---|
| 未簽署草稿 | 銀行文字、附件及公司批准程序 |
| 正式電子決議 | 原始電子檔與完整同意紀錄 |
| 紙本掃描本 | 正本保存位置及所需證明方式 |
| 已核證摘錄 | 核證範圍、來源與目前適用性 |
| 已有 Apostille | 所附文件、簽名及整套頁面 |
先審閱電子檔可協助確認缺少哪些資料,但後續是否需要紙本、出具人確認或其他證據,應依核證與收件要求處理。
董事分別簽署時,請保留每一份完整文件及對應附件。不要只抽出簽名頁,拼接到另一個版本中。
公司在塞席爾註冊,決議一定要在塞席爾簽署及公證嗎?
董事可能在不同地點參與會議或簽署文件,因此應把 公司註冊地、實際簽署地,以及核證或公證地分別記錄。這些資訊會影響後續需要證明的簽名、文件來源及送館安排。
| 需要區分的地點 | 與本案的關係 |
|---|---|
| 公司註冊地 | 公司身分及適用公司制度 |
| 會議或董事參與地 | 實際決策程序的背景 |
| 決議簽署地 | 原簽名證明的安排 |
| 副本或摘錄核證地 | 核證人及其證明依據 |
| Apostille 核發地 | 被驗證的簽名、資格及印章 |
| 後續受理館處 | 依文件來源及館處要求確認 |
如董事在英國簽署,應先確認適當的英國簽署證明及公司權限資料;如正式摘錄在塞席爾製備並公證,則先核對該當地證明。多地簽署或混合附件的案件,需逐一確認現有證明涵蓋什麼。
不應只因公司在塞席爾註冊,就預設每份決議都必須先走完全相同的塞席爾程序。 也不能只因文件已寄到倫敦,就認為境外簽名已符合英國合法化要求。
在塞席爾製備的董事決議,如何安排公證與 Apostille?
若採用塞席爾當地證明方式,應先由適當承辦人核對正式決議、簽署人或核證人資格,以及需要證明的事項,再安排適用的核證或公證。
塞席爾最高法院提供當地 Apostille 服務,所需前置證明應依文件及簽名形式確認。塞席爾司法機關:Apostille 服務
| 當地處理階段 | 核對重點 |
|---|---|
| 正式決議或摘錄 | 公司、日期、批准內容及附件 |
| 核證或公證 | 簽署人、證明依據及涵蓋範圍 |
| 塞席爾 Apostille | 對應的簽名、身分與印章 |
| 其他當地認證 | 本案後續受理是否另有要求 |
| 完成文件整理 | 正文、附件及各證明頁保持完整 |
塞席爾外交部另提供文件認證,其指引要求私人文件及副本先完成公證與 Apostille,再進入該部的認證程序。是否另需外交部認證,應按本案用途確認。塞席爾外交部:文件認證與合法化
核證文字若只確認副本相符,應讓收件方明白其範圍。公司批准是否有效、決議有無撤銷或交易條件是否滿足,可能需要其他資料或明確聲明。
已有塞席爾 Apostille,還需要 FCDO 與 TRO London 嗎?
台灣收件方要求駐外館處驗證時,請先確認完整送館方式。TRO London 商業文件公開指引列有 FCDO 合法化及紙本 Apostille 要求。 如希望直接以已有的塞席爾 Apostille 送件,應先取得館處對該套文件形式的確認。TRO London:商業文件驗證要求
| 文件目前狀態 | 應先確認的下一步 |
|---|---|
| 公司已完成董事決議 | 簽署、摘錄及適用核證方式 |
| 已有塞席爾公證 | 公證範圍與當地 Apostille |
| 已有塞席爾 Apostille | 本套文件是否符合後續送館安排 |
| 已有英國律師或公證人證明 | 證明形式及 FCDO 受理要求 |
| 已有 FCDO 紙本 Apostille | 館處申請及完整文件配套 |
| 多地簽署或出具附件 | 各項證明的範圍及受理安排 |
需要英國證明與 FCDO 程序時,必須具備符合要求的證明依據。英國政府說明,境外文件通常應在出具地合法化;使用英國程序的文件,需符合相應文件類別及英國核證條件。英國政府:文件合法化適用範圍
不能把塞席爾及 FCDO Apostille 一律視為每份董事決議都要連續辦理的兩道程序。應根據已完成的證明、具體文件來源與館處確認結果,安排本案所需部分。
英國律師證明與 FCDO 紙本 Apostille 如何安排?
Ginkgo Advisory 提供 solicitor certification(英國律師文件證明)。安排前會核對文件來源、簽署人與代表資格,以及收件方希望確認的事項。
| 所需證明事項 | 應先提供或確認 |
|---|---|
| 決議副本相符 | 可供核對的正式文件與完整附件 |
| 簽署人簽名 | 身分、代表資格及適用簽署程序 |
| 核證摘錄來源 | 原始紀錄、出具人及摘錄範圍 |
| 決議仍有效的聲明 | 能支持該聲明的公司紀錄及確認人 |
| 指定 Notary Public 公證 | 收件方要求的公證形式與文字 |
收件方如指定 Notary Public(公證人),會先確認並協調適當公證安排。律師文件證明與公證人公證,應按實際執行者及證明內容清楚標示。
在文件齊備、必要的英國證明完成並符合受理條件後,Ginkgo Advisory 的 FCDO 紙本 Apostille 加急階段通常約需 2 個工作天。這項時間不包括公司完成批准、正式文件取得、塞席爾當地程序、館處驗證及國際快遞。
適用 TRO London 公開指引中的 FCDO 程序時,應採 紙本 Apostille。已有電子 Apostille 的案件,應先確認所需紙本安排,避免把電子檔直接列為已符合館處送件形式。
塞席爾董事會決議應送哪個駐外館處?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的商業文件指引,將塞席爾列入 **TRO London(駐英國台北代表處)**的受理範圍。TRO London:商業文件受理轄區
若決議在其他國家簽署或公證,或整套資料包含不同地區出具的附件,應先提供完整文件與來源背景,確認本案送件安排。額外加上英國證明,不會單獨解決所有原始文件的轄區問題。
Ginkgo Advisory 可協調倫敦收件,並按確認後的證明範圍與館處要求安排後續程序。寄出正本前,宜先完成電子檔核對,確認是否缺少原件、附件或申請資料。
塞席爾公司董事會決議台灣驗證:九個辦理步驟
第一步:提供台灣收件清單與用途
提供銀行、投資承辦人或交易律師的要求及指定範本,說明用途、份數、期限與翻譯需求。先確認對方接受完整決議、會議紀錄,還是核證決議摘錄。
第二步:核對公司資料、現行章程與董事資格
確認公司名稱、註冊編號、現行章程及決議當日董事。由公司與適當承辦人確認批准程序、表決要求,以及本次事項是否另需股東或其他同意。
第三步:確認授權文字並完成公司批准
核對銀行、交易、授權人、簽署組合、金額限制及附件版本。由公司依適用程序作成決議,保留真實的出席、表決或書面同意紀錄與日期。
第四步:製備正式版本並確認證明方式
按收件要求準備原件、副本或核證摘錄,清楚識別全部附件。說明董事實際簽署地、文件出具地與現有證明,確認應採用的核證或公證方式。
第五步:完成適用的當地程序
本案需要塞席爾當地證明時,協調適當核證、公證及 Apostille;另有外交部認證要求時再安排。文件在其他地點簽署或核證,依事先確認的方案處理相應證明。
第六步:安排倫敦核對及所需 FCDO 紙本 Apostille
Ginkgo Advisory 核對整套文件及後續受理安排。本案需要英國證明與 FCDO 時,先完成必要的 solicitor certification 或指定公證,再安排紙本 Apostille。已有證明則先確認可否沿用。
第七步:備妥 TRO London 申請資料
按本案申請方式準備表格、已完成所需合法化的文件、整套影本、身分與公司資料,以及代理授權。確認公司代表、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與權限資料一致。
第八步:遞交並完成 TRO London 驗證
依館處當時的受理方式安排遞交、付款及領件。如有時限,先確認是否適用加急及目前安排;實際進度以文件獲接受及館處確認為準。
第九步:核對完成文件並寄往台灣
核對決議、附件、核證頁、Apostille 與館處驗證頁,再按約定安排國際快遞。需要多套文件或翻譯時,提前確認製備方式,並保留原有裝訂與完整掃描檔。
TRO London 申請應準備哪些資料?
館處要求會依文件及申請方式而有差異。其商業文件指引列有申請表、身分及公司資料、適用的簽署證明與合法化文件;委託代理人辦理時,亦須備妥相應授權。TRO London:申請文件與代理授權要求
| 準備項目 | 核對重點 |
|---|---|
| 驗證申請表 | 使用適用表格,完整填寫、註明日期並依要求親筆簽署 |
| 待驗證文件 | 正式決議或摘錄,以及完整附件與各證明頁 |
| Apostille | 符合本案受理安排的紙本版本 |
| 整套影本 | 包含正文、續頁、核證頁及 Apostille |
| 公司資料 | 註冊證明及依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
| 申請人身分 | 有效身分文件及代表公司申請的資格 |
| 代理授權 | 適用的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正本與影本 |
| 代理人資料 | 按館處要求提供的識別資料 |
| 費用與領件 | 當時付款方式、領件或回郵安排 |
董事決議授權某人開戶,不代表該授權必然涵蓋代辦館處驗證。應確認本次申請由誰代表公司,以及代理人獲授權處理哪些事項。
若館處要求商業文件簽署人的簽名經英國律師或公證人證明,應事先確認簽署及證明形式。不能僅憑一份未經相應證明的公司 PDF,就視為申請資料已齊備。
董事會決議需要中文翻譯嗎?
請先向台灣收件機構確認能否接受英文,以及是否要求全文翻譯、特定翻譯人或另行翻譯證明。
翻譯應完整保留授權範圍、條件、金額及簽署組合。「可提交申請」與「可操作帳戶」具有不同內容,不宜合併成泛稱的「全權代表」。
| 英文用語 | 中文與核對重點 |
|---|---|
| Board Resolution | 董事會決議,按實際決策形式辨識 |
| Written Resolutions of the Directors | 董事書面決議 |
| Certified Extract | 核證摘錄,保留原文所指範圍 |
| Authorised Signatory | 授權簽署人,須連同權限閱讀 |
| Solely/Individually | 單獨行使相應權限 |
| Jointly | 共同簽署或共同辦理 |
| Any Two | 任兩名符合條件的人士 |
| Subject to | 受指定條件或限制約束 |
| Remain in Force | 仍然有效,須對應原文確認範圍 |
| Revocation | 撤銷,確認對象與生效安排 |
例如,原文指定「甲與乙共同簽署」,中文不應改成「任兩名董事簽署」。如果原文有歧義,宜先由公司及收件方確認,再製備正式翻譯。
需要翻譯整套文件時,也應確認是否包含銀行表格、合約附件、核證頁、Apostille 及館處驗證頁。
常見補件原因與處理方式
| 情況 | 建議先確認 |
|---|---|
| 決議文字與銀行表格不一致 | 正確授權內容及所需公司批准 |
| 書面決議欠缺必要同意 | 章程規則及完整正式同意紀錄 |
| 決議日期與董事任職不符 | 任命、辭任與實際決策日期 |
| 法人董事簽署身分不清 | 法人資料及自然人代表資格 |
| 缺少被批准的附件 | 合約、授權書或表格的完整版本 |
| 核證文字只確認副本相符 | 是否另需決議狀態或授權確認 |
| 未說明境外簽署或公證 | 實際來源、簽署地及適用證明 |
| Apostille 與文件無法對應 | 證明涵蓋的簽名、正文及附件 |
| 已核證文件被換頁或改字 | 正確版本及重新核證安排 |
| 授權到期或已有後續變更 | 是否需要新決議或其他正式文件 |
| 中文擴大或縮減授權 | 英文原文及準確翻譯 |
出現差異時,先釐清公司實際批准的內容,再決定如何更正或補充。讓不同文件表面一致,不能取代正確的來源紀錄與批准程序。
辦理時間、費用與多份文件如何安排?
總時間取決於公司完成批准、正式文件製備、核證或公證、適用 Apostille、館處受理及各段快遞。需要補足董事同意、更新附件或重新確認授權時,應將這些工作一併納入時程。
| 可能的費用項目 | 影響範圍的因素 |
|---|---|
| 公司文件製備 | 新決議、副本或核證摘錄 |
| 核證及公證 | 簽署人數、地點及證明形式 |
| Apostille | 適用程序、文件組數與服務方式 |
| 館處驗證 | 份數及當時受理安排 |
| 代理與協調 | 文件取得、遞交及領件範圍 |
| 翻譯 | 語言、全文或指定部分及證明要求 |
| 國際快遞 | 寄送地點、次數及時效 |
Ginkgo Advisory 可依完整掃描檔與收件清單確認處理範圍並提供報價。約 2 個工作天僅指符合條件後的 FCDO 紙本 Apostille 加急服務階段,不是整套塞席爾文件台灣驗證的完成時間。
同一決議要交給不同銀行或機構時,請先確認各方是否留存獨立驗證版本,以及授權文字是否適用。完成一套後自行影印,不等於取得另一套相同證明形式的文件。
若董事決議、任職證明書、章程及授權書一起辦理,仍應逐份確認來源、日期、份數及核證要求,再安排合適的裝訂與送件方式。
常見問題
1. 塞席爾 Board Resolution 中文是什麼?
通常稱為「董事會決議」,記錄公司董事批准的事項與授權。送件文件也可能是董事書面決議、會議紀錄或核證決議摘錄,應按內容與來源辨識。
2. 銀行提供的決議範本,可以直接簽署嗎?
先由公司核對現行章程、董事資格、批准程序與授權文字。銀行範本提供收件需求,但公司仍須完成適用決策程序,並確認附件及簽署安排。
3. 董事書面決議一定要所有董事同意嗎?
須核對章程。依 IBC 法第 155 條,書面決議可適用章程指定的多數門檻;章程沒有相關規定時,須由全部有權表決董事同意。不能直接套用會議決議的多數規則。IBC 法第 155 條
4. 已有會議紀錄,還需要全部董事重新簽名嗎?
不一定。先確認原決議程序、正式紀錄,以及收件方要的是原件、副本還是核證摘錄。原批准同意、會議紀錄簽署及後續副本核證,可能屬於不同程序。
5. 只有一名董事,或董事是法人,可以先核對文件嗎?
可以。請提供現行章程、董事資料與決議。法人董事另需說明實際簽署人的代表資格;唯一董事則需確認本公司的人數及決策要求,不能僅按範本判斷。
6. 董事在不同國家簽署,或只提供 PDF,可以辦理嗎?
可先提供完整檔案及簽署背景核對。後續需確認公司程序、原始紀錄、實際簽署地及適用核證方式,並確認館處與台灣收件方接受的文件形式。
7. 公司在塞席爾註冊,是否一定要先辦塞席爾 Apostille?
應按實際文件來源與證明方式判斷。董事簽署地、摘錄核證地及現有證明可能不同,不能僅由公司註冊地決定全部流程。需要當地程序時,再安排適用核證與 Apostille。
8. 已有塞席爾 Apostille,可以直接交給 TRO London 嗎?
應先取得館處對該套文件的確認。TRO London 公開商業文件指引列有 FCDO 與紙本 Apostille 要求;本案需英國證明與 FCDO 時,按確認後的範圍辦理。TRO London:商業文件指引
9. 董事決議可以代替授權書或任職證明書嗎?
應按收件要求分別準備。董事決議記錄批准及授權;授權書處理指定受任事項;任職證明書確認其明載的任職等資料。要求多份文件時,不宜自行以其中一份替代其餘文件。
10. 完成驗證後,銀行是否一定接受?
最終由銀行依本次用途及審查要求判斷。驗證不會補足欠缺的公司批准、附件、身分資料或授權內容,也不會延長已到期的授權。先確認收件要求可減少後續補件。
辦理塞席爾公司董事會決議台灣驗證
需要將 塞席爾 Board Resolution 用於台灣銀行開戶、OBU 業務、投資、融資或合約簽署?Ginkgo Advisory 可協助核對文件與收件要求,協調適用核證、公證及 Apostille、TRO London 驗證、倫敦收件與寄往台灣的國際快遞。
請先提供:
- 公司名稱、註冊編號與現行章程。
- 決議、會議紀錄或摘錄的完整電子檔及附件。
- 董事或核證人的身分,以及實際簽署與出具地點。
- 已有公證、Apostille 或其他證明的整套掃描檔。
- 台灣收件清單、指定範本、所需份數、期限與翻譯要求。
我們可先確認文件狀態與所需處理範圍,再提供相應報價及時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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