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英國律師主導的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文件證明支援服務
我們的英國律師可協助處理整個文件流程:
核實 · 律師認證 · 英國外交部 FCDO 海牙認證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倫敦辦事處/愛丁堡辦事處文件驗證



關於作者
林律師是常駐倫敦的英格蘭及威爾斯執業律師,受英國律師監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監管,並已於英國外交、國協及發展事務部(FCDO)完成相關登記。 他曾於多間國際律師事務所及企業擔任法律顧問與公司內部律師,具備豐富的法律、文件認證及跨境實務經驗。 在 Ginkgo Advisory,每宗 Apostille 海牙認證及文件認證及跨境驗證個案均由林律師親自監督,確保整個流程具備一致性、準確度及端到端品質管理。
KH Lam, LLB, LLM
Ginkgo Advisory 法律顧問
塞席爾(Seychelles)公司辦理台灣銀行開戶、OBU 業務、KYC 資料更新、投資或商業交易時,收件機構可能要求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公司任職證明書),核對現任董事、職務人員及文件明確記載的其他公司資料。
這份證明的重點是:由誰依據哪些紀錄,確認哪一個日期的公司資料。 名稱相同的兩份證明,未必包含相同欄位或授權內容,應先與台灣收件清單對照。
Ginkgo Advisory 可協助核對證明書、出具人、資料日期與附件,協調塞席爾當地所需公證及 Apostille、倫敦收件、適用的英國證明與 FCDO 程序、TRO London(駐英國台北代表處)驗證,完成後以國際快遞寄往台灣。
Seychelles 列於 TRO London 商業文件受理範圍。寄送前,應按文件來源、簽署方式與現有證明,確認本案的完整處理程序。TRO London:商業文件驗證及受理範圍
請先提供任職證明、全部附件、核證頁、公證頁及 Apostille 的完整掃描檔。如銀行有指定範本,或另要求董事會決議、授權書及股權資料,也請一併提供。
什麼是 Seychelles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通常稱為「公司任職證明書」,也可見「董事在職證明書」或「公司職務證明書」等譯法。它用於確認指定日期的任職及文件所列公司資料,實際內容取決於出具人與收件要求。
本文主要說明塞席爾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國際商業公司,IBC) 的任職證明。當地公司服務實務將註冊代理人出具的 Incumbency,與登記機關簽發的 Good Standing 分別列為不同文件。Fidelity Corporate Services:公司文件服務說明
證明書可能列出董事、其他職員、股東、註冊代理人、註冊辦事處或簽名樣式,但不應預設每份文件均包含全部項目。
這裡的「任職」指公司職務。若需要證明某人的受僱關係、薪資或工作年資,應先確認收件方是否其實要求 Employment Certificate 等就業文件。
任職證明由誰出具?是 FSA 官方證書嗎?
可先向公司現任註冊代理人洽詢,確認其保管的紀錄、可證明的事項及正式出具方式。若銀行接受公司秘書、董事或其他人士出具,也須先確認該人的資格、權限及資料依據。
| 出具或簽署方式 | 送件前應確認 |
|---|---|
| 註冊代理人出具 | 是否為本公司現任代理人、資料日期及簽署人權限 |
| 公司秘書出具 | 是否已正式委任、保管哪些紀錄及證明範圍 |
| 董事代表公司簽署 | 是否有本次證明的依據與相應授權 |
| 專業人士另行核證 | 核證的是副本、簽名或另行查核的事項 |
| 銀行指定出具人 | 現有方式是否符合其書面要求 |
由註冊代理人或公司出具的任職證明,應保留其實際身分。 即使出具人受監管,或文件已加上 Apostille,也不會因此變成 FSA 或登記官出具的官方證書。
銀行若明確要求 Registry-issued Certificate,請先核對需要證明的事項,再確認是否接受代理人任職證明與官方登記資料搭配使用。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與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都叫 COI 嗎?
兩者都可能在文件清單中被簡稱為 COI,因此最好確認完整英文名稱。
| 完整名稱 | 中文常用名稱 | 主要核對內容 |
|---|---|---|
|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 公司任職證明書 | 指定日期的任職及明確列出的其他資料 |
|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公司註冊證書 | 公司成立、名稱、編號及成立日期 |
如果銀行電郵只寫「請提供近期 COI」,可先確認是近期任職證明,還是註冊證書的近期核證副本。這會影響申請對象、出具方式與所需附件。
正式報價、申請及寄件清單,可使用完整文件名稱,避免把兩種證書混在一起。
任職證明可以包含哪些資料?
以下是準備文件時可使用的核對清單,並非每份證明都必須包含全部欄位。出具內容應以可核實的公司紀錄為依據。
| 資料項目 | 核對重點 |
|---|---|
| 公司正式名稱 | 與現行註冊及台灣申請資料一致 |
| 公司註冊編號 | 能識別本次辦理業務的法律實體 |
| 成立或延續資料 | 日期、註冊地及所述制度 |
| 註冊辦事處 | 正確地址與資料日期 |
| 註冊代理人 | 機構名稱及其在本公司的身分 |
| 現任董事 | 姓名或法人名稱、職務及所需任職日期 |
| 公司秘書或其他職員 | 按實際委任情況及收件要求列示 |
| 登記股東 | 如有要求,列出相應姓名或法人名稱 |
| 股份資料 | 類別、數量及所依據的名冊日期 |
| 簽名樣式 | 與實際自然人、身分及附件對應 |
| 資料基準日 | 明確說明證明內容截至哪一天 |
| 出具與簽署資訊 | 出具機構、簽署人、職務及日期 |
| 附件 | 可識別的名稱、日期及頁數 |
如果銀行要求「全部現任董事」或「全部登記股東」,請將原文交給出具人。只列出本次申請代表的證明,可能不符合完整名單的要求。
出具人無法確認的事項,應先取得支持資料或向銀行確認適當替代,不能只為符合範本而加入未經核實的敘述。
塞席爾任職證明在台灣有哪些用途?
| 使用情境 | 收件機構可能核對的內容 |
|---|---|
| 銀行或 OBU 開戶 | 現任董事、相關職務與申請代表資料 |
| 銀行 KYC 更新 | 任職與公司資料是否已變更 |
| 授權簽署人更新 | 任職資料與新授權文件是否一致 |
| 境外公司投資台灣 | 公司代表及配套支持資料 |
| 合約或融資 | 簽署人的任職身分及交易授權依據 |
| 股權交易與交割 | 指定日期的公司人員及所需股權資料 |
| 公司盡職調查 | 證明內容、來源及與其他文件的銜接 |
請先確認收件方接受哪一類出具人、資料近期程度、正本或核證副本,以及是否需要中文翻譯與館處驗證。
若清單同時列出 Incumbency、董事名冊與 Good Standing,應逐項確認用途及能否合併或替代,不宜只因其中幾份有相同公司名稱就省略。
註冊代理人、公司秘書與董事有何不同?
| 身分 | 文件中應清楚呈現的事項 |
|---|---|
| Registered Agent | 本公司的註冊代理人身分 |
| Company Secretary | 是否已正式委任為公司秘書 |
| Director | 公司的董事任職資料 |
| Authorised Signatory | 本次事項或帳戶的授權簽署資格 |
| 證明書實際簽署人 | 代表哪個機構、以何種職務出具證明 |
同一家機構可能提供多項公司服務,但不同職務仍應分別核對。代理人的員工代表代理人簽發證明,不代表該員工本身就是客戶公司的董事或秘書。
例如,證明書抬頭是 A 代理公司,簽署人 B 的職務是 A 公司的主管,文件應清楚呈現 B 代表 A 出具證明,以及 A 與本公司的關係。
塞席爾 IBC 一定要列公司秘書嗎?
塞席爾 IBC 不強制委任公司秘書;公司可依實際需要委任。準備證明時,仍應核對現行章程及公司是否已作出相應委任。塞席爾公司服務實務:公司秘書的委任
如果公司未設秘書,而銀行範本有 Secretary 欄位,可先請出具人確認情況,再向收件方核對應如何表達不適用或未委任。
| 情況 | 可先確認的做法 |
|---|---|
| 已委任公司秘書 | 列出正式名稱、身分及所需日期 |
| 未委任公司秘書 | 按收件方接受的方式說明 |
| 代理人提供秘書行政服務 | 確認是否另有正式秘書委任 |
| 公司制度並非 IBC | 另核對適用制度及文件要求 |
不要只因某家服務商協助整理公司文件,就把它填入 Company Secretary 欄位。
任職證明可以證明某人有權單獨簽約嗎?
應先分清楚某人擔任什麼職務,以及公司是否授權其辦理本次事項。任職證明如另有授權文字,也要閱讀具體範圍與依據。
| 需要確認的問題 | 可配合核對的文件 |
|---|---|
| 誰是現任董事 | 任職證明與董事名冊 |
| 公司是否批准開戶或交易 | 董事會決議及其他必要批准 |
| 可由一人或多人簽署 | 章程、決議及具體簽署要求 |
| 誰可以操作帳戶 | 銀行接受的授權與簽署安排 |
| 代理人能辦理哪些事項 | Power of Attorney 及相關批准 |
例如,證明列出 A、B 兩名董事,而銀行決議要求共同簽署,便不能只因 A 是董事,就在中文說明中改成「A 可單獨全權代表公司」。
若銀行要求確認某人獲授權簽約,可先核對相關批准文件,再由適當人士按可確認的範圍出具證明。
公司董事是法人,證明書應如何呈現?
塞席爾 IBC 法容許在符合適用條件下由自然人或法人擔任董事;具體資格仍須配合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則確認。IBC 法第 133 條:董事資格
名冊上是法人董事時,任職證明應保留該法人的正式名稱,並另行核對代表它簽署的自然人及權限。
| 層次 | 應核對的資料 |
|---|---|
| 塞席爾公司 | 本次申請或交易的公司名稱及編號 |
| 法人董事 | 被委任為董事的正式法人名稱 |
| 法人董事代表 | 實際簽署人士的身分及代表資格 |
| 本次授權 | 相關決議、授權及簽署要求 |
例如,X 公司擔任董事,由其員工 Y 代表簽署,不能直接把 Y 寫成塞席爾公司的自然人董事。需要支持文件時,應讓這幾層關係可以清楚查核。
股東、最終受益人與 nominee 資料是否都會包含?
不一定。任職證明可能只確認董事與職員,也可能依要求列出登記股東。是否包含最終受益人或 nominee 安排,應逐項閱讀文件及資料依據。
| 資料類型 | 主要核對事項 |
|---|---|
| 現任董事 | 任職身分及相應日期 |
| 登記股東 | 股東或成員名冊上記錄的人士 |
| 最終受益人 | 按收件要求確認的最終擁有或控制者 |
| Nominee/Nominator | 代名安排中的不同角色及支持資料 |
| 授權簽署人 | 本次帳戶或交易所授予的權限 |
只列直接股東的證明,未必能回答完整最終控制關係。股東本身是公司時,銀行可能另要上層公司資料及股權結構說明。
塞席爾 2025 年 IBC 修法更新了 nominee 成員的聲明與紀錄要求。準備相關資料時,應依現行紀錄確認;這不表示每份 Incumbency 都自動包含全部法定名冊資訊。塞席爾官方公報:2025 年 IBC 修法
股份數量、股份類別與持股比例如何核對?
證明書如包含股東資料,可先核對股份類別、數量、資料日期及計算持股比例的基礎。
| 欄位 | 應避免混淆的事項 |
|---|---|
| 已發行股份 | 與可發行或授權股份數量分開 |
| 股份類別 | 不同類別的權利可能不同 |
| 持有數量 | 與名冊及相應日期一致 |
| 持股百分比 | 明確使用哪一類股份及哪個總數計算 |
| 表決或控制權 | 需要時另依章程及相關安排確認 |
例如,公司有不同股份類別,單純把全部股數相加,未必能正確表達表決權或控制關係。若銀行需要百分比,應先確認其要求的計算方式與支持資料。
近期有股份轉讓或增發時,請告知出具人,確認任職證明與股東名冊是否使用能互相銜接的資料日期。
簽名樣式與簽名見證是同一件事嗎?
**Specimen Signature(簽名樣式)**是文件所附的簽名參考。它是否經本人當場簽署、由誰見證及如何核實身分,應看實際程序與證明文字。
| 項目 | 應確認的內容 |
|---|---|
| 簽名樣式 | 對應哪位自然人及哪個職務 |
| 身分核對 | 與護照或其他指定資料如何比對 |
| 簽名見證 | 見證人、方式及相關紀錄 |
| 簽名核證 | 實際證明哪個簽名及哪些事項 |
| 交易授權 | 是否另有權限與限制 |
文件附有簽名圖樣,不表示已完成銀行要求的簽名見證或公證。銀行有指定簽名程序時,應在正式簽署前確認。
請勿把另一份文件的簽名圖樣貼入新證明書,代替應由本人或出具人完成的程序。
出具日期、資料基準日與有效期限如何安排?
請先向台灣收件機構確認近期程度及計算方式。任職日期、資料基準日與後續核證日期,具有不同意義。
| 日期 | 代表的事項 |
|---|---|
| 委任日期 | 某人開始擔任相關職務的日期 |
| 卸任日期 | 某人停止擔任該職務的日期 |
| 資料基準日 | 證明內容反映的時間點 |
| 出具或簽署日 | 本次證明書作成或簽署的日期 |
| 核證或公證日 | 完成相應證明程序的日期 |
| Apostille/TRO 日期 | 後續合法化或驗證日期 |
如銀行要求三個月內文件,應確認是以出具日或資料基準日計算,以及基準是遞件、審查還是交易完成日。不能一概承諾所有收件方都接受三個月或六個月內版本。
新的核證或 Apostille 不會更新舊任職資料。 證明書出具後若董事辭任、股東變更或公司更名,應先確認是否須重新出具。
需要查核歷史日期時,可請有相應紀錄的出具人確認能否另行出具歷史證明。今天的現任名單,不一定能證明某人在過往簽署日的任職情況。
銀行提供指定範本,可以直接使用嗎?
可先把完整範本交給出具人及承辦人核對,確認每項聲明是否符合公司實況,以及是否有足夠紀錄支持。
| 範本要求 | 應先確認 |
|---|---|
| 全部現任董事 | 是否包含完整名單及基準日 |
| 全部登記股東 | 資料範圍、股份類別及日期 |
| 代表權限 | 是否有相應決議或授權依據 |
| 公司狀態 | 出具人能確認的範圍及是否另需官方證明 |
| 秘書簽署 | 公司是否已委任秘書、是否接受其他出具人 |
| 真實性或副本聲明 | 所需核實方式與後續核證程序 |
範本如要求不存在的職務、無法確認的資料或過廣的授權文字,應先與收件方確認修改或替代方式,再正式簽署。
請勿在已簽署或公證版本上自行增列董事、股東或授權內容。需要修改時,應由出具人確認新版本及重新簽署範圍。
任職證明可以代替 Good Standing 或公司查冊嗎?
應比較收件清單與文件內容。任職證明中的公司狀態敘述,不會自動取代登記官出具的 Good Standing;查冊或名冊亦未必涵蓋銀行指定的任職證明內容。
| 文件 | 可協助核對的事項 |
|---|---|
|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 指定日期的任職及明確證明的公司資料 |
|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 官方證書所載的相關登記狀態 |
|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公司註冊成立資料 |
| Certificate of Official Search | 查冊範圍內的官方登記資訊 |
| 董事或股東名冊 | 相應人員及持有紀錄 |
如銀行接受替代,可保留其書面確認,並核對替代文件是否仍需核證、Apostille 及館處驗證。
FSA 提供以公司名稱或編號提出公司查詢的方式,可作為文件來源核對的一部分;能取得哪些紀錄,應按實際服務與適用要求確認。塞席爾 FSA:公司查詢
公司更換註冊代理人或資料有變,應如何銜接?
請先確認現在由誰保管相關紀錄,以及出具人能否證明本次需要的日期。前代理人保存的歷史資料與現任代理人的最新紀錄,應按各自範圍理解。
| 變動情況 | 可先整理的支持資料 |
|---|---|
| 更換註冊代理人 | 現任資格、資料移交及相關日期 |
| 董事委任或卸任 | 更新後名冊及相應公司紀錄 |
| 股份轉讓或增發 | 更新後股東資料及相關日期 |
| 公司更名 | 更名文件與使用現名的證明 |
| 遷冊延續 | 原始成立與延續文件及現行紀錄 |
若任職證明與名冊不一致,應先查明是資料日期不同、尚待更新,還是需要更正。先處理來源與內容,再安排正式證明,可減少重複核證及跨國寄件。
只有 PDF、草稿或舊證明,可以先辦理嗎?
可以先進行文件核對,再確認正式出具與驗證安排。請說明現有檔案是未簽署草稿、正式電子文件、紙本掃描檔,還是已完成公證的整套副本。
| 現有版本 | 可先處理的事項 |
|---|---|
| 銀行指定範本 | 核對要求與出具人可確認的資料 |
| 未簽署草稿 | 確認欄位、日期、出具身分及附件 |
| 已簽署證明掃描檔 | 核對正式文件及正本保存位置 |
| 舊任職證明 | 確認人員是否變動及是否需重新出具 |
| 已公證或 Apostille 的文件 | 檢查全部證明頁、附件及裝訂範圍 |
掃描檔可供前期核對,但正式驗證須使用符合各階段要求的文件。將 PDF 列印出來,不會自行成為核證副本。
如果正文寫明「董事名單見附件 A」,請提供附件 A 及其全部頁面。正式簽署與公證前,宜確認附件已納入文件,並可從名稱、日期或頁碼識別。
塞席爾任職證明如何辦理當地公證與 Apostille?
註冊代理人或公司出具的任職證明屬於私人出具文件。應先確認出具人、簽署方式及所需當地公證,讓後續機關可以核對適當的簽名或印章。
塞席爾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Seychelles)提供 Apostille 服務。文件由代理人簽發,不代表代理人可以自行簽發政府 Apostille。塞席爾司法機關:Apostille 服務
| 處理階段 | 核對重點 |
|---|---|
| 正式出具 | 出具人、簽署人及所依據的公司紀錄 |
| 當地公證 | 公證的是簽名、副本或哪些查核事項 |
| 塞席爾 Apostille | 對應的公證或其他適用簽名、印章 |
| 其他當地認證 | 是否為本案後續收件要求 |
| 完整文件整理 | 正文、附件與各證明頁的對應關係 |
塞席爾外交部另提供文件認證;其指引說明,私人文件及副本須先經當地公證及 Apostille,才進入該部認證程序。是否另外需要外交部認證,應依本案要求確認。塞席爾外交部:文件認證與合法化
完成後,請保留整套裝訂及所有附件。Apostille 所確認的簽名與身分,應與證明頁對照閱讀;它不會把代理人的公司資料聲明改成登記官的官方查冊結果。
已有塞席爾 Apostille,還需要 FCDO 與 TRO London 嗎?
台灣收件方若要求駐外館處驗證,仍須確認送館方式。TRO London 的商業文件公開指引列有 FCDO 合法化及紙本 Apostille 要求,不能只憑當地 Apostille 就推定整套程序已完成。TRO London:商業文件驗證要求
如希望以現有塞席爾 Apostille 直接送館,應先取得館處對本案文件形式的確認。需要英國證明與 FCDO 時,依已確認的要求辦理。
| 文件目前階段 | 下一步應確認 |
|---|---|
| 代理人已出具證明 | 當地公證與後續接受的形式 |
| 已完成塞席爾 Apostille | 本套文件的送館方式 |
| 已完成當地外交部認證 | 現有證明與倫敦受理要求的銜接 |
| 已有英國專業人士證明 | 簽署資格、證明範圍及 FCDO 要求 |
| 已有 FCDO 紙本 Apostille | 完整附件及館處申請資料 |
若適用英國程序,須具備符合要求的英國證明依據。把境外代理人簽署的文件寄到英國,並不表示 FCDO 可直接驗證該境外簽名。英國政府說明,境外文件應在出具地合法化;其他文件如使用英國程序,須符合相應核證條件。英國政府:文件合法化適用範圍
英國律師證明與 FCDO 紙本 Apostille 如何安排?
Ginkgo Advisory 提供 solicitor certification(英國律師文件證明)。安排前會先確認需要證明副本相符、文件來源、簽署人身分,或收件方指定的其他事項,以及相應的核實方式。
| 所需證明 | 應確認的內容 |
|---|---|
| 副本相符證明 | 所核對原件及副本範圍 |
| 簽名證明 | 簽署人、代表身分及所需簽署程序 |
| 文件真實性查核 | 實際查核來源及可證明的事項 |
| Notary Public 公證 | 收件方是否指定公證人及其證明形式 |
若指定 Notary Public 公證,會先確認並協調適當安排。英國律師證明與公證人公證應按實際辦理方式標示,不宜在文件清單中混用。
需要 FCDO 紙本 Apostille 加急時,在文件齊備、必要英國證明完成且符合受理條件後,Ginkgo Advisory 的該服務階段通常約需 2 個工作天。這不包含代理人出具文件、塞席爾當地程序、館處驗證及跨國寄送。
TRO London 公開指引要求紙本 Apostille,適用 FCDO 程序時應按 paper Apostille 安排。實際時間仍取決於文件核實及受理情況。TRO London:紙本 Apostille 要求
塞席爾公司任職證明書台灣驗證:九個辦理步驟
第一步:確認台灣收件清單
提供銀行、投資承辦人或交易相對人的要求,確認完整文件名稱、指定出具人、資料欄位、近期程度、份數及翻譯要求。
第二步:核對公司紀錄及任職資料
整理公司名稱、編號、現任代理人、董事及所需股東資料。近期有委任、辭任、更名或股份變動時,先確認更新後紀錄。
第三步:確認草稿並正式出具
請適當出具人按可核實資料製備證明,核對基準日、簽署人、職務及附件。銀行有指定範本時,先確認內容,再完成正式簽署。
第四步:完成所需當地證明
依文件形式安排塞席爾公證及 Apostille,另有外交部認證要求時一併確認。完成後核對正文、附件及各項證明頁。
第五步:確認倫敦處理方式並寄件
提供完整掃描檔,確認本套文件的送館方式及所需英國證明,再按清單寄送正式文件與適用申請正本至倫敦。
第六步:辦理適用英國證明與 FCDO
本案需要英國程序時,先完成相應律師或公證人證明,再辦理 FCDO 紙本 Apostille。已有館處對當地文件形式的特定受理確認時,依該確認辦理。
第七步:整理 TRO London 申請資料
備妥申請表、公司與申請人識別資料、正式文件及影本,以及適用代理授權。需要簽名見證或核證時,確認程序後完成簽署。
第八步:遞交並完成館處驗證
Ginkgo Advisory 可協調文件整理、代理遞交及領件。館處如需補充出具人資格、簽署依據或其他資料,按個案要求處理。
第九步:核對文件並寄往台灣
完成後檢查整套證明、附件及份數,再安排國際快遞。台灣收件前亦應確認任職資料及日期仍符合本次用途。
TRO London 申請需要哪些資料?
請按館處當時公布的表格及本次申請方式準備。任職證明的出具人、申請公司的代表,以及代辦館處驗證的代理人,可能是不同人士。
| 準備項目 | 核對重點 |
|---|---|
| 驗證申請表 | 完整資料、日期及所需親筆簽名 |
| 待驗證任職證明 | 正文、附件、公證或核證頁、Apostille |
| 整套影本 | 與正式送件版本一致 |
| 公司識別資料 | 正式名稱、註冊編號及所需註冊文件 |
| 申請人身分資料 | 清晰護照及依個案要求的其他資料 |
| 公司代表資格 | 代表申請公司的身分與授權依據 |
| 代理申請授權 | 適用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正本及影本 |
| 簽名見證或核證 | 按館處對申請方式及文件的要求辦理 |
| 聯絡及寄送資料 | 承辦人、電話、完整地址及快遞安排 |
館處對代理申請及商業文件簽署另有要求,應先核對適用授權、簽名與身分證明,再寄出正式文件。TRO London:申請及代理授權要求
代辦驗證的授權,與公司交易或銀行帳戶授權,應分別準備。 任職證明也未必足以單獨證明申請人有權代表公司辦理本次申請。
中文翻譯應注意哪些用語?
如台灣收件方要求中文翻譯,請先確認是否須翻譯全部正文、附件及證明頁,以及翻譯是否另需核證。公司名稱及人名宜與既有台灣申請資料一致,必要時保留英文正式名稱。
| 英文用語 | 翻譯與核對重點 |
|---|---|
|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 公司任職證明書;依實際內容選用譯名 |
| Director | 董事;不能自行改成董事長 |
| Officer | 依原文職務翻譯;此處並非公務員 |
| Company Secretary | 公司秘書;確認正式委任身分 |
| Registered Agent | 註冊代理人;與公證人職務不同 |
| Registered Member/Shareholder | 登記成員或股東;依制度及原文表達 |
| Authorised Signatory | 授權簽署人;保留具體授權範圍 |
| Specimen Signature | 簽名樣式;不等於簽名見證 |
| As at/As of | 截至指定日期;保留資料基準日 |
原文只證明董事任職時,譯文應維持相同範圍。若另有交易授權,應依相應決議或授權文件表達,不宜透過翻譯增加原文沒有的權限。
哪些情況容易需要補件?
| 常見情況 | 可先處理的事項 |
|---|---|
| COI 名稱不明確 | 確認需要 Incumbency 或 Incorporation |
| 出具身分不符合銀行要求 | 先確認接受的代理人、秘書或其他人士 |
| 董事或股東名單不完整 | 按所需範圍重新核對草稿 |
| 出具後已有人員異動 | 確認是否須更新證明與相關名冊 |
| 法人董事與自然人代表混淆 | 整理兩者身分及代表資格 |
| 缺少附件或核證頁 | 提供完整文件及裝訂範圍 |
| 任職資料未涵蓋簽約權限 | 補充相應決議或授權依據 |
| 已有當地 Apostille 但未確認送館方式 | 先核對本案英國程序與館處要求 |
| 翻譯擴大原文職務或權限 | 按英文原件修正並核對相關文件 |
先提供完整掃描檔及台灣收件清單,較容易在正式出具與寄件前找出需要補充的地方。
辦理時間、費用及多份文件如何估算?
總時程取決於代理人出具、當地證明、適用英國程序、館處驗證與跨國快遞。若需要更新公司紀錄或確認銀行範本,應把這段時間一併納入。
| 費用或時間項目 | 影響因素 |
|---|---|
| 任職證明出具 | 資料範圍、出具人及是否需更新紀錄 |
| 塞席爾當地程序 | 公證、Apostille 及適用其他認證 |
| 英國證明與 FCDO | 所需證明形式、文件套數及服務安排 |
| TRO London 驗證 | 受理文件、份數及當時服務 |
| 翻譯與快遞 | 篇幅、目的地及寄送方式 |
如同時供多家銀行或不同機構使用,請先確認每方是否保留正本,以及是否接受同一份證明的核證副本。任職證明、決議與其他公司文件能否合併辦理,應按各階段要求確認。
Ginkgo Advisory 可按完整文件與需求提供處理範圍、預估時程及報價。前述 FCDO 加急約 2 個工作天,僅指符合條件後的該服務階段,並非全程完成時間。
常見問題
1. 塞席爾公司任職證明書由政府簽發嗎?
實務上常由公司註冊代理人出具。若採公司秘書、董事或其他出具方式,應確認收件方是否接受,以及出具人的資格與資料依據。代理人證明不會因 Apostille 而變成官方登記證書。
2. Incumbency 與 Incorporation 有什麼不同?
Incumbency 確認指定日期的任職及文件明確列出的公司資料;Incorporation 證明公司註冊成立。兩者都可能簡稱 COI,申請前宜確認完整英文名稱。
3. 沒有公司秘書,可以申請任職證明嗎?
可先向註冊代理人確認。塞席爾 IBC 不強制委任秘書;應依實際委任情況製備文件,並與收件方確認出具人及 Secretary 欄位的表達方式。
4. 證明書一定包含股東及最終受益人嗎?
不一定。請逐項確認銀行要求、證明內容及資料日期。登記股東、最終受益人與授權簽署人各有不同意義,必要時須另附名冊、股權結構或授權文件。
5. 列為董事就能單獨簽約或操作帳戶嗎?
應另核對章程、決議、授權及銀行要求。董事任職身分與本次事項的簽署權限,需要有相應文件支持。
6. 任職證明通常要多久內出具?
由台灣收件方決定。請確認出具日、資料基準日及期限的計算方式;重新核證舊文件,不會更新其中的任職資料。
7. 只有 PDF 可以先送件核對嗎?
可以先提供原始檔案或完整掃描檔,包括附件及已有的證明頁。正式辦理所需正本、核證副本或其他形式,會按本案要求確認。
8. 已有塞席爾 Apostille,可以直接交給 TRO London 嗎?
須先確認本案的送館形式。TRO London 公開指引列有 FCDO 合法化及紙本 Apostille 要求;如希望直接使用當地 Apostille,應先取得館處對本案的受理確認。
9. 英國律師證明就是 Notary Public 公證嗎?
兩者須按實際執行者與程序區分。Ginkgo Advisory 提供 solicitor certification;收件方指定 Notary Public 時,會另行確認並協調適當公證安排。
10. 可以把任職證明與董事會決議一起辦理嗎?
可以一併提供評估,但兩份文件的出具人、用途與簽署方式可能不同。能否合併核證或裝訂,以及是否需各自完成 Apostille 與館處驗證,應依收件及證明要求確認。
辦理塞席爾公司任職證明書台灣驗證
需要將 Seychelles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用於台灣銀行、OBU、投資或商業交易?Ginkgo Advisory 可協助核對出具人、董事與股東資料、簽署身分及附件,協調所需當地程序、英國證明、FCDO 紙本 Apostille、TRO London 驗證及國際快遞。
請先提供:
- 任職證明或草稿,以及全部附件、核證頁與 Apostille。
- 公司名稱、註冊編號及現任註冊代理人資料。
- 台灣收件清單或銀行指定範本。
- 所需份數、翻譯要求、截止日及台灣寄送地址。
- 近期董事、股東、更名或代理人變動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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