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英國律師主導的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文件證明支援服務
我們的英國律師可協助處理整個文件流程:
核實 · 律師認證 · 英國外交部 FCDO 海牙認證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倫敦辦事處/愛丁堡辦事處文件驗證



關於作者
林律師是常駐倫敦的英格蘭及威爾斯執業律師,受英國律師監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監管,並已於英國外交、國協及發展事務部(FCDO)完成相關登記。 他曾於多間國際律師事務所及企業擔任法律顧問與公司內部律師,具備豐富的法律、文件認證及跨境實務經驗。 在 Ginkgo Advisory,每宗 Apostille 海牙認證及文件認證及跨境驗證個案均由林律師親自監督,確保整個流程具備一致性、準確度及端到端品質管理。
KH Lam, LLB, LLM
Ginkgo Advisory 法律顧問
塞席爾公司委託他人在台灣辦理銀行、投資、簽約或交易手續時,收件方可能要求 Power of Attorney(公司授權書,簡稱 POA),確認受任人可以代表公司做什麼,以及適用的權限、條件與期限。
辦理 塞席爾公司授權書台灣驗證,應先核對公司批准、授權範圍與簽署資格,再按實際簽署地、文件來源及收件要求,安排所需核證、公證、Apostille 與駐外館處驗證。
Ginkgo Advisory 可協助核對授權書及配套資料,提供 solicitor certification(英國律師文件證明),並按個案需要協調適用公證、FCDO 紙本 Apostille、TRO London(駐英國台北代表處)驗證、倫敦收件及寄往台灣的國際快遞。
以下以塞席爾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IBC,國際商業公司)**的商業授權書為主。請先提供完整授權書、全部附件與現有證明頁;公司採用其他制度或文件涉及個人授權時,需另行確認適用要求。
塞席爾公司 Power of Attorney 是什麼?
公司 POA 是授予代理權限的文件,用來指定受任人,在約定範圍內代表公司提出申請、簽署文件、領取結果或辦理其他列明事項。
塞席爾 IBC 法第 39 條規定,在公司組織大綱及章程的限制下,公司可透過書面文件委任受任人,授予一般或特定事項的代理權。IBC 法第 39 條:公司授權書
| 文件中的角色 | 常見英文名稱 | 應辨識的身分 |
|---|---|---|
| 授權公司 | Principal/Donor | 授出代理權的公司 |
| 公司簽署代表 | Authorised Signatory | 代表公司簽發授權書的人士 |
| 受任人 | Attorney/Donee | 獲授權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士 |
| 見證人 | Witness | 按適用要求見證簽署的人士 |
| 核證或公證人員 | Certifying Person/Notary Public | 執行所列證明程序的人士 |
例如,董事甲代表塞席爾公司簽發 POA,指定乙在台灣辦理投資申請。授權人是公司,甲是公司簽署代表,乙是受任人,三者的角色應在文件中清楚呈現。
POA 中的 attorney 不一定指律師。受任人是否需要專業資格,以及哪些事項可以委託辦理,仍須按實際用途及台灣收件要求確認。
公司授權書在台灣可以用於哪些事項?
| 辦理用途 | 可先確認的授權範圍 |
|---|---|
| 銀行開戶 | 提交申請、簽署指定表格及補件 |
| OBU 業務 | 辦理指定帳戶或服務手續 |
| 投資申請 | 遞交資料、補正及領取核准文件 |
| 商業合約 | 簽署指定合約及列明的相關文件 |
| 融資或擔保 | 按已批准條件簽署相應文件 |
| 股份交易 | 簽署轉讓或交割所需文件 |
| 文件申領 | 申請及領取指定證明或正本 |
| 委託專業人士 | 辦理明確列出的法律、會計或行政事項 |
收件機構有指定範本時,宜在公司批准及簽署前提供。先確認表格中的權限是否符合公司需要,可減少正式核證後才修改文字的情況。
授權書也不會自動免除銀行要求的面談、身分核實或其他由本人完成的程序。請先確認哪些工作可以由受任人代辦。
公司授權書應包含哪些資料?
| 核對項目 | 建議明確記載或確認 |
|---|---|
| 公司身分 | 正式名稱、註冊編號及相關註冊資料 |
| 授權目的 | 具體申請、交易或持續代理事項 |
| 受任人 | 完整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所需識別資料 |
| 具體行為 | 提交、修改、簽署、領取、付款或其他列明行為 |
| 授權對象 | 適用機構、相對人、帳戶或交易標的 |
| 權限限制 | 金額、幣別、條件及文件版本 |
| 多人代理 | 共同、各自或按指定組合行事 |
| 轉委任 | 是否容許,以及範圍與條件 |
| 生效與期限 | 生效日期、到期日及終止事件 |
| 新舊授權關係 | 本次新增、取代或撤銷的範圍 |
| 公司批准 | 決議、章程及其他適用依據 |
| 簽署形式 | 簽署人資格、日期、地點及所需見證 |
| 附件 | 被引用的合約、表格及授權清單 |
受任人的英文姓名應與本次申請使用的身分資料一致。若以法人作為受任人,應另確認實際代表該法人行事的人士及其資格。
不要在受任人、金額或授權範圍仍有重要空白時,先完成正式簽署或核證。這些資料宜在公司批准的版本中確定。
一般授權與特定事項授權,應如何選擇?
授權範圍應對應公司的實際需要。只辦理一項申請或一筆交易時,可先列出完成該事項所需的權限;需要持續代理時,則應確認期間、對象及限制。
| 安排 | 應先釐清的問題 |
|---|---|
| 特定申請 | 可向哪個機構提交哪些資料? |
| 特定交易 | 可以簽署哪些版本及附屬文件? |
| 持續代理 | 適用多久,哪些事項仍需公司另行批准? |
| 補件與修改 | 可補充資料,還是也可以改變原申請內容? |
| 收款或付款 | 是否授權,以及款項與帳戶限制? |
例如,公司授權某人遞交銀行開戶申請,不表示同時授權他借款、提供保證或轉移公司資金。需要這些權限時,應由公司明確確認並完成相應批准。
文件標題不能代替逐條閱讀授權內容。 即使稱為 General Power of Attorney,也應核對具體文字、適用條件及收件方要求。
銀行開戶與 OBU 授權,需要區分哪些權限?
銀行相關 POA 應讓收件方看懂誰能申請、誰能簽署,以及誰可以操作帳戶。不同工作可以由不同人士負責。
| 權限 | 建議核對的內容 |
|---|---|
| 開戶申請 | 遞交資料、簽署表格及回覆問題 |
| 資料更新 | 可更新哪些公司或聯絡資料 |
| 帳戶操作 | 付款、轉帳、領取或其他指定行為 |
| 融資文件 | 是否包括借款、授信或擔保 |
| 網路銀行 | 使用者、管理人、製單與覆核權限 |
| 簽署組合 | 單獨、共同或指定組合 |
| 金額限制 | 每次、每日或特定交易上限 |
| 帳戶結束 | 是否授權關戶及處理餘額 |
如甲只負責送件,而乙、丙須共同簽署付款指示,POA、董事決議、銀行授權表及簽名樣式應反映同一安排。
銀行另有制式決議或授權表時,請先確認 POA 是配套文件還是對方接受的主要授權形式。不能只憑一份廣泛 POA,就預設可以省略銀行指定文件。
投資、簽約與交割授權,應如何控制範圍?
交易類 POA 宜清楚識別本次公司角色、相對人、交易標的與授權文件,讓受任人及收件方知道可採取哪些行動。
| 授權內容 | 可用來識別範圍的資料 |
|---|---|
| 投資申請 | 申請公司、標的、金額及主管機關 |
| 合約簽署 | 當事人、合約名稱、日期或版本 |
| 合約修改 | 可修改的範圍及需另行批准的事項 |
| 融資或擔保 | 額度、幣別、相應義務及文件 |
| 交割 | 可簽署、交付及接收的文件與款項 |
| 通知及確認 | 可作出的聲明及接收通知範圍 |
如果董事會只批准特定金額的投資,正式授權書不宜在未經確認下,擴大為可自行增加投資額或承擔其他義務。
遇到相對人、金額或主要條件更改時,先由公司及交易承辦人確認原授權是否涵蓋變更,再處理修訂或新授權。
多名受任人應共同辦理,還是可以各自辦理?
| 常見文字 | 通常表達的代理方式 | 應確認的細節 |
|---|---|---|
| Jointly | 共同辦理 | 是否須全部指定人士一起行事 |
| Jointly and severally | 可共同或各自辦理 | 是否允許任何一人單獨行事 |
| Any two | 任兩人辦理 | 可選人員範圍及適用事項 |
| 指定組合 | 按列明組合辦理 | 人員搭配、金額與事項限制 |
實際權限仍須閱讀整份文件。如果領件可由一人辦理,但簽約須兩人共同簽署,應將兩種情況分開說明。
翻譯時,不能把 jointly and severally 只譯成「共同辦理」,也不宜省略 jointly。這會影響收件方判斷某位受任人能否單獨代表公司。
受任人更換或其中一人不再辦理時,應確認對整個代理安排的影響,以及收件方需要哪些更新文件。
受任人可以轉委任其他人嗎?
應先核對原授權書、適用法律與收件要求,確認是否容許轉委任,以及需要哪些批准與文件。
| 需要確認的事項 | 準備方向 |
|---|---|
| 可轉委任範圍 | 全部或特定工作,以及限制 |
| 公司同意 | 是否需另取得公司批准 |
| 替代代理人 | 身分及收件方接受的資格 |
| 期限 | 是否與原授權同步終止 |
| 正式文件 | 新授權、委任通知及支持資料 |
| 證明程序 | 是否另需核證、公證或驗證 |
同事協助整理資料,與另一個人正式代表公司簽署文件,是不同事項。需要替代代理人採取正式行動時,應讓其完整權限來源可以查核。
不宜只把另一人的姓名加進已簽署授權書,或以原受任人的簽名代替公司作成新的批准。
POA 與董事會決議有何不同?
**Board Resolution(董事會決議)**可以記錄公司批准簽發授權書、指定受任人及批准相關版本;POA則是對外使用的授權文件。兩份文件應互相對應。
| 文件或程序 | 可協助確認的事項 |
|---|---|
| 董事會決議 | 本次授權是否已獲公司批准 |
| 現行章程 | 公司權限、批准程序及限制 |
| 授權書 | 受任人可以執行哪些行為 |
| 董事或任職資料 | 簽發授權書的人士的身分 |
| 銀行或交易表格 | 收件方接受的實際操作安排 |
決議批准簽發 POA,不表示 POA 本身已經正式簽署。反過來,授權書已有簽名,也應能提供需要的公司批准與代表資格資料。
董事會議或書面決議應依公司適用程序完成;是否另需股東、融資方或其他同意,應按公司章程與交易要求確認。
塞席爾公司 POA 一定要採契據形式嗎?
IBC 法第 39(3) 條列有兩種方式:委任受任人的文件可作為 **deed(契據)**簽署,或由依公司明示或默示授權行事的人士簽署。因此,不宜將所有塞席爾 IBC 的 POA 都描述為一律必須採契據形式。IBC 法第 39(3) 條:授權書簽署方式
| 應核對的層面 | 與本案的關係 |
|---|---|
| 公司章程 | 本公司的權限與簽署限制 |
| 批准及代表資格 | 誰有權簽發這份授權書 |
| 文件性質 | 一般書面授權或契據形式 |
| 適用法律 | 公司授權及相關交易文件的要求 |
| 收件要求 | 是否指定契據、見證或公證形式 |
法條列有不同方式,不代表任何人在公司名稱下簽名都足夠。辦理對外驗證時,宜提供可供查核的批准與授權資料,而不是只以「默示授權」代替證明。
收件方指定契據或特定簽署文字時,請先把原文交給公司與適當承辦人,確認本案如何簽署,再安排後續證明。
一定要兩名董事、公司印章或見證人嗎?
應按適用規則、章程、授權及所選簽署方式確認,不能只看文件有幾個簽名欄。IBC 法第 40 條容許公司設置 common seal,但有關規定並非所有公司 POA 一律必須蓋章的要求。IBC 法第 39、40 條:授權書與公司印章
| 核對項目 | 需要確認的內容 |
|---|---|
| 簽署人數 | 本案的批准與有效簽署安排 |
| 簽署人職務 | 董事、其他代表及其權限來源 |
| 公司印章 | 是否採用,以及章程下的使用要求 |
| 見證 | 是否需要、資格及見證方式 |
| 核證或公證 | 收件方要求證明哪些簽名或事項 |
公司正式印章、一般公司章、律師印章及公證人印章,具有不同用途。即使文件上有公司章,仍應確認代表公司的簽署與批准。
若採契據形式,請按相關公司及文件規則確認簽署欄與見證安排,不宜直接套用其他地區的「兩名董事」範本。
法人董事或其他代表簽發 POA,要提供什麼?
簽署人不一定只能是自然人董事;關鍵是本案適用的公司授權與簽署要求,以及能否提供相應支持資料。
| 簽署情況 | 可先準備的資料 |
|---|---|
| 自然人董事代表公司 | 身分、任職資料及本次批准 |
| 法人董事代表公司 | 法人董事資料及實際簽署人的代表權限 |
| 其他獲授權代表 | 正式授權依據與身分資料 |
| 依既有 POA 簽署 | 原授權、有效期間及是否涵蓋本次行為 |
| 董事近期更換 | 任命、辭任及簽署日期的銜接資料 |
如果自然人甲代表法人董事乙,再由乙代表塞席爾公司丙簽署,文件應清楚呈現這個代表關係,並附上需要的支持資料。
由既有受任人簽發另一份 POA 時,也應確認是否涉及轉委任,以及原權限是否足以涵蓋。不能只憑其持有舊授權書,就推定可以新增任何代理人。
公司 POA 與受任人日後簽署合約,是同一項程序嗎?
公司先簽發授權書,受任人其後依授權執行交易,兩份文件各有需要核對的內容與形式。
| 階段 | 核對重點 |
|---|---|
| 公司批准 | 公司同意哪些交易及代理權限 |
| POA 簽發 | 有權代表公司的人士完成適用簽署 |
| POA 證明 | 核證、公證及後續驗證範圍 |
| 受任人簽約 | 是否在授權範圍及期限內行事 |
| 交易文件完成 | 合約本身的簽署、見證與其他要求 |
如受任人需要代簽契據,應確認 POA 的權限文字及該交易文件的執行方式。POA 已經公證,不表示日後每一份合約都自動完成其自身要求。
受任人簽約時,也應清楚標示代表哪家公司及以何種資格行事,避免把公司交易誤寫為受任人的個人承諾。
授權書的生效日期、期限與核證日期如何區分?
| 日期或條件 | 應如何理解 |
|---|---|
| 公司批准日期 | 公司完成相關決策的日期 |
| 授權書簽署日期 | 代表公司實際簽發文件的日期 |
| 生效日期或條件 | 受任人何時可以開始行使權限 |
| 到期或終止事件 | 哪一天或哪個事件後不再適用 |
| 核證或公證日期 | 本次證明程序完成的日期 |
| Apostille/館處驗證日期 | 後續合法化及驗證的日期 |
新的核證、Apostille 或館處驗證,不會延長原授權。 授權書如已到期,應先由公司確認是否需要新文件,再處理後續驗證。
收件方要求「近期 POA」時,請確認它指近期簽發、近期有效性確認,還是近期核證,並問清期限按遞件、審查或交易完成哪一天計算。
文件沒有列明到期日,也不代表可以忽略撤銷、交易完成或其他可能影響權限的情況。需要確認目前仍有效時,應核對原文與後續公司紀錄。
撤銷舊授權或更換受任人,應如何處理?
需要調整授權時,先由公司及適當承辦人確認原文件的終止、撤銷與通知安排,再準備相應正式文件。
| 調整事項 | 建議核對的內容 |
|---|---|
| 撤銷全部授權 | 被撤銷文件、日期與通知對象 |
| 更換部分受任人 | 其餘人士的權限是否受到影響 |
| 修改金額或權限 | 新舊範圍及生效時間 |
| 已交銀行或交易方 | 如何通知及確認對方完成更新 |
| 原件仍由受任人持有 | 文件收回、標示與紀錄安排 |
| 原文稱為 irrevocable | 條款背景及適用法律下的處理方式 |
不要只寄送一份新 POA,就假定所有收件機構已停止依賴舊版本。宜確認原受任人及相關銀行、機構或交易方需要接收哪些通知。
文件寫有「不可撤銷」時,也不宜只憑這個字樣判斷全部法律效果。應把完整條款與相關交易交給適當法律承辦人確認。
公司更名、董事變更或代理人更換後,舊 POA 還能使用嗎?
應核對公司身分、原授權條款、後續決議及本次收件要求。公司名稱或董事發生變動,不足以單獨判斷每份既有授權的全部效果。
| 變更情況 | 可先整理的支持資料 |
|---|---|
| 公司更名 | 更名文件、前後名稱及相同註冊編號 |
| 董事更換 | 原簽署日及目前的董事資料 |
| 註冊代理人更換 | 正式紀錄來源與必要文件移交情況 |
| 受任人更名或身分資料更新 | 新舊識別資料及收件方要求 |
| 公司遷冊、重組或狀態改變 | 公司身分銜接與目前權限確認 |
如果台灣收件方要求使用現名的授權書,應由公司製備適當文件,而不是在已核證的舊 POA 上直接改寫名稱。
公司處於清算、解散、除名或其他特殊狀態時,應先由承辦人確認誰仍有權代表公司行事,再安排所需授權與證明。
原件、核證副本與簽名證明有何不同?
| 文件或證明形式 | 主要核對範圍 |
|---|---|
| 已簽署 POA 原件 | 公司正式簽發的授權內容及簽署 |
| Certified True Copy | 副本與所核對文件的相符關係 |
| 簽名證明 | 簽署人及其簽名的相應證明程序 |
| 公司代表資格證明 | 簽署人為何有權代表公司 |
| 授權仍有效的聲明 | 指定日期及支持該聲明的公司紀錄 |
證明副本相符,不會自動包含對原簽名、公司權限或授權目前狀態的全部確認。 收件方要求何種證明,應先取得原文,再確認適當處理方式。
核證頁應能清楚識別公司、授權書日期、頁數及附件。若同一套文件內還有董事決議或任職證明書,也應確認這些文件是否納入證明範圍。
如對方明確要求原件,不宜自行改交核證副本;若接受副本,可先確認保留正本與製備送件版本的安排。
授權書附件及空白欄位應如何處理?
| 核對內容 | 可減少的問題 |
|---|---|
| 受任人姓名與識別資料 | 無法確認實際獲授權人士 |
| 授權事項及限制 | 收件方對權限理解不一致 |
| 合約名稱與版本 | 授權引用未經批准的文件 |
| 附件編號與頁數 | 漏交授權清單、表格或續頁 |
| 金額與幣別 | 超出公司原批准範圍 |
| 簽署及核證文字 | 簽名與證明無法對應正文 |
簽署前宜完成實質欄位與附件,讓公司批准、正式簽署及後續核證對應同一版本。
正式文件如需更正,由公司及出具人確認如何修訂、重新簽署或核證。不要自行把已簽署頁移到另一份正文,或在完成 Apostille 後更換附件。
只有草稿、掃描本或電子 POA,可以先開始嗎?
可以先提供完整電子檔及來源背景核對,但應說明它是哪一種文件。
| 現有資料 | 下一步確認 |
|---|---|
| 未簽署草稿 | 授權內容、公司批准及簽署指示 |
| 紙本掃描檔 | 正本位置及可接受的證明方式 |
| 正式電子簽署文件 | 原始電子檔、簽署紀錄及查核方式 |
| 已核證副本 | 證明範圍、原件來源與日期 |
| 已有 Apostille | 正文、附件及各證明頁是否齊全 |
電子平台完成簽署,與後續核證、公證、館處或銀行接受該形式,需要分別確認。不能只因取得一份 PDF,就保證全程可免紙本或免出席辦理。
若程序要求在適當人士面前簽署,請先安排簽署指示。已經簽好的文件是否可採其他確認方式,須由實際承辦人判斷,不能把事後查核寫成原本已見證簽署。
公司在塞席爾註冊,POA 必須在塞席爾簽署嗎?
公司代表可能身在英國、台灣或其他地區,因此應把公司註冊地、實際簽署地及核證或公證地分別說明,再確認適用程序。
| 地點資訊 | 與文件處理的關係 |
|---|---|
| 公司註冊地 | 公司身分及適用公司制度 |
| 公司代表簽署地 | 原簽名證明及見證安排 |
| 核證或公證地 | 證明人資格與證明內容 |
| 附件出具地 | 配套文件的來源與合法化方式 |
| 後續使用地 | 收件形式、翻譯與其他要求 |
例如,董事在倫敦代表塞席爾公司簽發 POA,可先核對英國簽署證明與所需公司資料;文件在塞席爾公證,則先核對當地證明。個案是否另需公司來源文件的當地合法化,應依實際要求確認。
公司註冊地不能單獨決定每份 POA 的全部驗證步驟。 同一套資料若包括多地簽署或出具的文件,應逐項確認證明範圍與送館安排。
在塞席爾簽署或公證的 POA,如何辦理 Apostille?
採用塞席爾當地程序時,先由適當承辦人確認授權書簽署、公司代表資格及所需公證形式,再安排相應 Apostille。
塞席爾外交部的官方指引列明,**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是當地辦理 Apostille 的指定機關。塞席爾外交部:Apostille 辦理機關
| 當地處理階段 | 核對重點 |
|---|---|
| 正式 POA | 公司批准、授權範圍及完整附件 |
| 簽署證明或公證 | 簽署人、代表資格及證明事項 |
| 塞席爾 Apostille | 對應的簽名、資格與印章 |
| 其他當地認證 | 後續收件是否另有要求 |
| 文件整理 | 正文、續頁與各證明頁保持完整 |
外交部另提供文件認證,指引要求私人文件及副本先經公證和 Apostille,再進入該部的認證程序。是否另需外交部認證,應按本案用途及後續要求確認。塞席爾外交部:私人文件認證要求
Apostille 不會擴大授權範圍、延長期限,或補足未完成的公司批准。正式送件版本宜在前置程序開始前確認。
已有塞席爾 Apostille,還需要 FCDO 嗎?
台灣收件方要求駐外館處驗證時,應確認完整送館方式。TRO London 商業文件公開指引列有 FCDO 合法化及紙本 Apostille 要求。 希望直接使用現有塞席爾 Apostille 送件時,應先取得館處對本套文件形式的確認。TRO London:商業文件驗證要求
| 現有文件狀態 | 應先確認的下一步 |
|---|---|
| 公司已簽發 POA | 簽署、來源與適用核證方式 |
| 已有塞席爾公證 | 證明範圍及當地 Apostille |
| 已有塞席爾 Apostille | 後續館處接受的文件形式 |
| 已有英國證明 | 英國證明人及 FCDO 受理要求 |
| 已有 FCDO 紙本 Apostille | 館處申請及配套資料 |
需要英國程序時,應具備符合要求的英國證明依據。英國政府說明,境外出具文件應在出具地合法化;POA 等其他文件可在符合英國律師或公證人核證條件下進入相應英國程序。英國政府:文件合法化適用範圍
把境外 POA 寄到倫敦,不代表 FCDO 可以直接驗證境外董事或公證人的簽名。也不應把塞席爾及 FCDO Apostille 一律寫成每案都要連續完成的程序,應按已確認的文件來源與證明安排處理。
英國律師證明與 FCDO 紙本 Apostille 如何安排?
Ginkgo Advisory 提供 solicitor certification(英國律師文件證明)。辦理前會核對授權書來源、公司及簽署人資料,以及收件方希望證明的事項。
| 所需證明 | 應確認的資料或程序 |
|---|---|
| 副本相符 | 正式原件與完整送件版本 |
| 公司代表簽名 | 身分、代表權限及適用簽署安排 |
| 公司授權資料 | 決議、章程及所需配套文件 |
| 授權目前狀態 | 可支持相應聲明的紀錄與確認人 |
| 指定 Notary Public 公證 | 收件方要求的公證形式及文字 |
收件方如指定 Notary Public(公證人),會先確認並協調適當安排。律師文件證明與公證人公證,應依實際執行者及證明內容清楚標示。
在文件齊備、必要的英國證明完成並符合受理條件後,Ginkgo Advisory 的 FCDO 紙本 Apostille 加急階段通常約需 2 個工作天。這項時間不包含公司批准、文件製備、塞席爾當地程序、館處驗證及各段快遞。
適用 TRO London 公開指引中的 FCDO 程序時,應安排 紙本 Apostille。已有 e-Apostille 的案件,需先確認所需紙本處理方式,不宜直接把電子檔當作館處要求已全部完成。
塞席爾公司 POA 應送哪個駐外館處?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的商業文件指引,將塞席爾列入 TRO London 的受理範圍。TRO London:商業文件受理轄區
POA 在其他地區簽署或公證、含有不同來源附件,或已有其他館處證明時,應先提供完整背景,確認本案的受理安排。
Ginkgo Advisory 可協調倫敦收件,但代理人所在地不會自行決定所有原始文件的館處轄區。寄出正本前,先核對電子檔、各證明頁及申請資料,有助於確認缺少哪些文件。
公司授權書通常要搭配哪些文件?
| 配套文件 | 可協助確認的事項 |
|---|---|
|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公司註冊成立與識別資料 |
|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公司權限、批准及簽署規則 |
| Board Resolution | 簽發 POA 與相關交易的批准 |
| Register of Directors | 相應日期的董事資料 |
|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 證明書明載的任職等事項 |
|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 證書明確確認的公司登記狀態 |
| 簽署人身分及資格資料 | 代表公司簽發授權書的依據 |
| 受任人資料 | 代理人的識別及所需資格 |
| 指定合約或銀行表格 | POA 引用的交易與操作內容 |
公司註冊證明不會自動證明某人有權簽發這份 POA;任職證明書也應按其實際文字判斷,不能直接視為包含所有交易批准。
請先按收件清單選擇配套文件,再確認每份是否需個別核證、Apostille 或館處驗證。多份文件一起送件,仍須清楚識別各項證明涵蓋的範圍。
塞席爾公司授權書台灣驗證:九個辦理步驟
第一步:提供台灣收件清單與指定範本
說明授權書用途、收件機構、份數、期限與翻譯需求,並提供銀行或交易承辦人的指定文字。先確認接受原件或核證副本,以及所需簽名證明形式。
第二步:核對公司身分與現行章程
確認公司名稱、註冊編號、現行章程及簽署人資格。由公司與適當承辦人核對授權及交易的批准要求,以及是否另需股東或其他同意。
第三步:確認授權內容並完成公司批准
核對受任人、授權事項、金額、簽署組合、期限及轉委任安排。讓正式 POA、董事決議與附件版本一致,並依適用程序完成公司批准。
第四步:依確認的方式正式簽署
由有權代表公司的人士簽發授權書,如實記載日期及地點,並完成適用的見證或簽署程序。文件含有重要空白或附件未定稿時,先處理完整版本。
第五步:完成適用的核證、公證與當地程序
按實際簽署及文件來源安排所需證明。本案需塞席爾當地程序時,協調適用公證及 Apostille;另需外交部認證時再安排。其他地點簽署或核證的文件,依確認後的要求處理。
第六步:安排倫敦核對與所需 FCDO 紙本 Apostille
Ginkgo Advisory 核對整套 POA、附件與現有證明。本案需要英國證明及 FCDO 時,先完成必要的 solicitor certification 或指定公證,再安排紙本 Apostille;已有證明則先確認能否沿用。
第七步:備妥 TRO London 申請文件
按申請方式準備表格、待驗證文件與整套影本、申請人身分、公司及代表資格資料,以及適用的代理授權。確認各份文件使用一致的公司及申請人資料。
第八步:遞交並完成 TRO London 驗證
依館處當時受理方式安排遞交、付款及領件。如有時限,可先確認是否適用加急;實際進度以文件獲接受及館處確認為準。
第九步:核對完成文件並寄往台灣
完成後核對 POA、附件、核證頁、Apostille 與館處驗證頁,再安排國際快遞。需要多套或翻譯版本時,提前確認處理方式,並保留完整掃描檔及原有裝訂。
TRO London 申請應準備哪些資料?
TRO London 商業文件指引列有申請表、身分與公司資料、適用簽署證明及合法化要求。委託代理人送件時,亦須備妥相應授權。TRO London:商業文件申請資料
| 準備項目 | 核對重點 |
|---|---|
| 驗證申請表 | 完整填寫、註明日期並依要求親筆簽署 |
| 待驗證 POA | 正式授權書、全部附件及各證明頁 |
| Apostille | 符合本案送館安排的紙本版本 |
| 整套影本 | 正文、續頁、核證頁及 Apostille 齊全 |
| 公司資料 | 註冊證明及按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 申請人身分 | 有效身分資料及代表公司申請的資格 |
| 代理授權 | 適用的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正本與影本 |
| 代理人資料 | 館處要求的識別資料 |
| 費用及領件 | 當時付款、領件或回郵安排 |
請把「待驗證的公司 POA」與「委託代理人辦理館處驗證的授權」分開核對。前者可能授權某人在台灣簽約,後者處理本次遞交與領件,不應僅因兩者都稱為授權書,就視為可互相替代。
如館處要求公司文件簽署人的簽名經英國律師或公證人證明,應先確認適用程序。單純附上護照影本,不等於已完成相應簽名證明。
塞席爾公司授權書需要中文翻譯嗎?
請先向台灣收件方確認是否接受英文,以及是否要求全文翻譯、特定翻譯人或另行翻譯證明。
翻譯應保留代理角色、具體權限、條件與期限,尤其要準確處理多人代理及轉委任文字。
| 英文用語 | 中文及核對重點 |
|---|---|
| Power of Attorney | 授權書,依實際授權內容理解 |
| Principal/Donor | 授權人,本案通常為公司 |
| Attorney/Donee | 受任人或代理人,不宜一律譯為律師 |
| Authorised Signatory | 有權以所列身分簽署的人士 |
| Jointly | 共同辦理或共同簽署 |
| Jointly and severally | 可共同或各自辦理 |
| Power of substitution | 轉委任權,須保留範圍與條件 |
| Execute as a deed | 以契據形式簽署 |
| Effective date | 生效日期,與簽署日可能不同 |
| Revocation | 撤銷,確認對象及適用安排 |
例如,英文只授權提交申請,中文不應擴大為「可處理公司一切事務」;英文只准甲、乙共同簽約,中文也不應寫成「任一人可簽署」。
原文有歧義或中英文不一致時,先由公司及收件方確認正確內容,再處理正式版本。需要翻譯整套文件時,應一併確認附件、核證頁、Apostille 與館處驗證頁的範圍。
常見補件原因與處理方式
| 情況 | 建議先確認 |
|---|---|
| 授權人被寫成董事個人 | 公司身分與代表公司簽署的文字 |
| POA 超出董事決議批准範圍 | 正確授權及是否需要新批准 |
| 簽署人資格不明 | 任職、公司批准或其他代表權限 |
| 法人董事代表關係不清 | 法人資料及實際簽署人的資格 |
| 受任人姓名與身分資料不同 | 拼寫、更名及所需支持文件 |
| 授權只涵蓋送件,未涵蓋簽約 | 是否需要補充正式授權 |
| 多名受任人行事方式不清 | 共同、各自或指定組合 |
| 缺少被引用的附件 | 完整合約、表格或清單 |
| 只提供副本相符證明 | 是否另需原簽名或代表資格證明 |
| 未交代實際簽署地 | 適用核證及館處安排 |
| 授權到期或已撤銷 | 新文件、後續批准及通知資料 |
| 中文改變授權範圍 | 英文原文與準確翻譯 |
文件有差異時,先釐清公司真正批准的內容,再由適當人士更正或補充。已簽署或核證的版本,不宜自行換頁、改字或拼接簽名頁。
辦理時間、費用與多份文件如何安排?
總時間取決於公司批准、授權書製備、簽署安排、核證或公證、適用 Apostille、館處受理及快遞。公司代表需要預約簽署,或授權文字及附件尚待確認時,應將這些工作一併納入時程。
| 可能的費用項目 | 影響處理範圍的因素 |
|---|---|
| 公司文件製備 | POA、決議與支持資料 |
| 簽署證明或公證 | 人數、地點及所需證明形式 |
| Apostille | 適用程序、文件組數及服務方式 |
| 館處驗證 | 份數及當時受理安排 |
| 代理與協調 | 文件取得、遞交及領件範圍 |
| 翻譯 | 語言、頁數與證明要求 |
| 國際快遞 | 寄送地點、次數與時效 |
Ginkgo Advisory 可依完整掃描檔及台灣收件清單確認所需服務並提供報價。約 2 個工作天僅指符合條件後的 FCDO 紙本 Apostille 加急階段,並非整套塞席爾公司授權書台灣驗證的完成時間。
同一份 POA 要交給不同機構時,請先確認各方是否要求留存獨立正本或驗證版本,以及授權文字是否適用。完成一套後自行影印,不等於另有一套相同證明形式的文件。
POA、董事決議、章程及任職證明書一起辦理時,仍需逐份確認來源、日期、份數及證明要求,再安排適當裝訂與送件。
常見問題
1. 塞席爾 Power of Attorney 中文是什麼?
通常稱為「授權書」或「公司授權書」,用來指定受任人代表公司辦理列明事項。文件中的授權公司、公司簽署代表及受任人應清楚區分。
2. 已有董事會決議,還需要另外簽發 POA 嗎?
按收件要求處理。董事會決議記錄公司批准,POA 是對外使用的授權文件;收件方要求兩者時,應分別準備,並讓授權範圍及附件版本一致。
3. 塞席爾公司 POA 一定要作為契據或蓋公司印章嗎?
不應一概而論。IBC 法第 39 條列有契據及獲授權人士簽署的方式,仍需核對章程、公司批准及本次收件要求。不要直接套用其他地區的簽署範本。IBC 法第 39 條
4. 受任人一定要是律師嗎?
POA 中的 attorney 不一定指律師。誰可受任及能辦理哪些事項,要按實際用途及收件要求確認;涉及需要專業資格的工作,應另行核對資格。
5. 有兩名受任人,其中一人可以單獨辦理嗎?
應看完整授權文字。Jointly 通常指共同辦理,jointly and severally 通常容許共同或各自行事;如有指定組合、金額或事項限制,也須一併閱讀。
6. 董事在海外,或只有 PDF,可以先處理嗎?
可以先提供完整電子檔、來源及簽署背景核對。後續是否需要紙本、原始電子檔、出席簽署或其他證據,依實際核證與收件要求安排。
7. 公司在塞席爾註冊,是否一定要先辦塞席爾 Apostille?
應按實際簽署、出具與核證地點,以及配套文件來源判斷。公司註冊地不能單獨決定全部程序;本案需要塞席爾當地證明時,再安排適用公證及 Apostille。
8. 已有塞席爾 Apostille,可以直接交 TRO London 嗎?
應先取得館處對本套文件形式的確認。TRO London 商業文件公開指引列有 FCDO 合法化及紙本 Apostille 要求;需要英國證明與 FCDO 時,按確認後的範圍辦理。TRO London:商業文件指引
9. 取得新的 Apostille,可以讓到期的授權書繼續使用嗎?
不會。Apostille 或館處驗證不會延長原授權期限。應由公司確認是否需要新 POA、相應批准或其他正式文件,再安排證明程序。
10. 整套台灣驗證可以在 2 個工作天內完成嗎?
約 2 個工作天僅指文件齊備、必要英國證明完成並符合受理條件後的 FCDO 紙本 Apostille 加急階段。公司簽署、當地程序、TRO London 驗證及快遞需另計,實際時程依本案確認。
辦理塞席爾公司授權書台灣驗證
需要將 塞席爾公司 Power of Attorney 用於台灣銀行、OBU、投資、合約簽署或交易手續?Ginkgo Advisory 可協助核對文件與收件要求,協調適用律師證明、公證及 Apostille、TRO London 驗證、倫敦收件與寄往台灣的國際快遞。
請先提供:
- 公司名稱、註冊編號及現行章程。
- 授權書、董事決議與全部附件的完整電子檔。
- 公司簽署代表、受任人及實際簽署地點。
- 已有核證、公證或 Apostille 的整套掃描檔。
- 台灣收件清單、指定範本、份數、期限及翻譯要求。
我們可先確認文件狀態與所需處理範圍,再提供相應報價及時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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